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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北斗」系統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為「天基絲路」建設保駕護航

中國倡導的一帶一路建設,將推動「北斗」系統通過定位導航衛星、通信衛星、遙感衛星和氣象衛星等共同構築「天基絲路」。因此,構建「北斗」系統在一帶一路應用的損害賠償法律機制,能為「天基絲路」建設保駕護航。

1 「北斗」系統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構建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北斗」系統主要以政府推動模式、企業盈利模式以及個人免費模式在沿線國家推廣應用。

政府推動模式。作為新生的導航衛星系統,要想在一帶一路區域推廣應用,需要國家和政府作為堅強後盾,目前強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對話和合作以及降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初始應用「北斗」系統的成本,是我國政府目前亟需採取的行動。

企業盈利模式。企業作為「北斗」衛星的服務提供商,是推動「北斗」系統「走出去」的中梁砥柱,通過國家篩選企業作為「北斗」衛星導航的服務提供商,由該服務提供商通過開發相關應用來建設推廣「北斗」系統的企業盈利模式將成為衛星導航推廣應用階段的重要模式之一。

個人免費模式。隨著「北斗」系統免費使用的推廣以及「北斗」系統組網布局的推進,「北斗」系統已具備為一帶一路區域內個人用戶提供定位導航和授時服務的能力。個人免費模式下使用「北斗」系統,亦是加速「北斗」系統全球應用的重要模式之一。

隨著推廣步伐的加快,「北斗」系統將會面臨用戶對其提供穩定可靠信號服務的需求。但是,在「北斗」系統的應用過程中,有許多因素會影響其為用戶正常提供服務,乃至產生損害。根據受損害的對象來區分,「北斗」系統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產生的損害可以主要分為以下三類:一是給其他導航系統造成的損害;二是對用戶造成的損害;三是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

2 「北斗」系統在一帶一路應用的主要形式及致損類型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北斗」系統的損害賠償面臨三方面的困境:第一,推廣主體多樣使得損害發生後難以選擇準據法;第二,《外空條約》、《責任公約》的使用並未完全覆蓋一帶一路所有國家,其承認和適用存在爭議;第三,國際法和國內法使用過程中的地位問題。基於此,我們需要對現有損害賠償機制進行完善,或者從一帶一路和國家層面建立更加完善和有針對性的機構和制度。

完善國際空間法框架下的損害賠償機制。現有國際空間法框架下的損害賠償機制有著兩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其缺少對外空私主體的規制。另一方面,現有術語定義模糊,適用困難。因此,「北斗」系統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推廣應用,應當從多個方面著手完善相關制度,如: 擴大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規範損害賠償的範圍、明確條約的選擇適用。

建立一帶一路倡議下「北斗」損害賠償機構。鑒於實際情況,建立一個全新的綜合性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具有較大難度,且不符合現階段國內外情況。因此,介於衛星導航受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雙重約束的屬性以及衛星領域的專業性,在一帶一路糾紛解決委員會下建立專門的「北鬥爭議處理中心」,用於解決一帶一路倡議下因「北斗」系統引發的糾紛,特別是「北斗」系統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不失為一條良策。

構建我國法律體制下的「北斗」損害賠償機制。在商業航天體制下,雖然現有空間法已有空間活動損害賠償法律機制,但鑒於「北斗」系統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應用的特殊性,仍需要構建一套民事體制下的損害賠償機制。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來化解因衛星信號致損而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困境,並以「北斗」系統專門立法來確立相應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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