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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否要求將不能補繳的社保部分直接由單位折算支付?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該項義務系法定責任,不能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進行免除。因此,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繳,但不能要求單位將少交的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或折算給個人。

其次,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社會保險繳費產生的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用人單位對於該員工不能補繳社保的原因,必須向相關行政單位明確,該部分保險是否確定不能補辦?補辦的具體原因是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是否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不能補辦?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職工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將少交的社保直接折算支付,且作為用人單位,直接將該少交部分折算支付給職工後,職工仍能以少交未交社保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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