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差錯當事人要全部賠償而單位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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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法律諮詢
醫療行業工作中出現差錯,未對對方造成任何損傷,單位顧及影響賠償了兩萬,並要求我們幾個相關人員分,我要賠償4100元,但我工資加獎金不到五千塊。如果單位持續扣我獎金我是否能申請勞動仲裁,我申請離職,單位不同意,並扣押職業證書不給我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
你好。對於你的遭遇十份遺憾。
首先關於單位追償的問題,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單位能直接追償的只有一條那就是《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而你的情況並不在此範圍內。
此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結合上訴兩條規定,如果你和單位的合同中沒有約定單位的追償權,則單位無權追償,如果約定了就可以追償,但是每月扣除的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關於解除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隨時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本身沒有限制的情況下,你作為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如你現在的情況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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