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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挑星巴克等近百個被告的人究竟是誰?他做了些什麼?

這兩天國內社交平台被「星巴克咖啡致癌」的消息與闢謠、科普消息深耕了個遍:)

因為,事件是由一起長達8年的訴訟(還未完全終結)和一份新近作出的判決書引發的,所以,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涉及法律的問題。有科學界人士說:

法院判決簡單地非此即彼!怎麼能在自然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判決咖啡致癌?

其實,本案的原告只是要求被告在產品標識和店堂標識里加上「本品含有可能致癌的物質」,而絕不是要求法院做出「咖啡致癌」這個結論。這不是法院的業務範圍。法院的觀點是,丙烯醯胺屬於清單中的致癌物質,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物質不會致癌,所以應當依加州法律做出相應公示。(法律依據後敘)

與此同時,作為法律人,在知道離開劑量談致癌就是耍流氓這個科學原理之後,對於咖啡我就放心了。我更關心的是,是誰——

哦不,是誰,挑戰了以星巴克、綠山(真的不是藍山,藍山咖啡只是咖啡品牌,不是公司名稱)、卡夫等業界巨頭為首的90多家咖啡公司。

以此為主線,在本帖中將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原告是誰?2.原告(們)還干過什麼?3.為什麼只是加州?4.原告(們)為什麼要提起這些訴訟?同一批人,在起訴的時候為什麼要分倆主體呢?5.這事怎麼評價?


看了看外媒的相關新聞報道,發現原告的組織名稱叫做

Council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on Toxics(CERT)

有毒物質教育和研究會(簡稱CERT)

記者們認為,這是一個「little-known not-for-profit group(名不見經傳的非營利組織)」。我好奇地查了查,還真是名不見經傳——

如果你在網上搜它的簡稱,出來的是

美國國土安全部的計算機應急準備小組?好高大上哦!A嘛!這一定是重名了,因為,我們這裡所說的CERT是個地地道道的加州本地組織,而不是全國性組織哦。為什麼它只是個加州本地組織呢?下面的法律依據部分會揭曉答案。

如果你在網上搜它的全稱,你會發現,貌似它並沒有自己的官網。搜索結果中,倒是有一個網站提到了CERT以及相關案件

那這個LAW GROUP和這個CERT是什麼關係呢?

CERT起訴星巴克等90多家咖啡公司的案卷內容顯示,CERT留給法院的聯繫人姓名是Raphael Metzger。嗯,「Metzger」?好像在哪裡看到過?

對!就是那個法律組織的名稱。

這還不算完!在該法律組織官網的人員介紹中,第一位就是Metzger麥茲哥本人了

而且,該法律組織的註冊地址和CERT的註冊地址是一模一樣的

顯然,這個案子的原告其實是「一班人馬兩塊牌子」——原告和代理人其實是同一批人,只不過法律人認為他們是代表倆法人——很分裂,很悖論對不對?

好不幸,法律人應該已經對此習以為常了:(


再看看他們的官網上怎麼介紹自己的精彩經歷呢?

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原來它們還起訴過麥當勞和漢堡王!而且都勝訴了!

他們當時起訴麥當勞和漢堡王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與告星巴克等公司基本上是一個路數——依據加州65號法案,要求商家在產品包裝上加註「致癌物質」提示。

因為他們勝訴了,所以最後的結果是,在加州(不包括美國和世界其他地方)的麥當勞餐廳里、麥當勞得來速的營業窗口玻璃上、薯條包裝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內容

有這樣的成功經驗,再來看這次的咖啡標識案,我們基本上可以相信,即使咖啡公司們上訴,也不會改變太多了。實際上,星巴克自己在洛杉磯的店鋪里,已經有了這樣的提示了(如下圖所示)。

星巴克們所做的掙扎,只是要不要在全加州的店鋪里都加這種標識和那種產品包裝上的標識。


因為,這是加州本地的立法,而不是美國聯邦的立法。所以,在其他地方打這種官司,沒有法律依據。也正因為如此,前面提到的CERT,在有的新聞中也被特意指明,是個「以加州為根據地的本地組織」。

這個加州本地立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什麼是CA Proposation 65(《加州65號法案》)?這是1986年在加州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它的全稱是:California"s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1986年加州安全飲水和有毒物質強製法案》)。

該法案要求加州公布已知會造成癌症、先天性缺陷及其它生殖傷害的化學物質的清單。該清由環境健康危險評估辦公室 (OEHHA) 公布,且每年更新一次,至今,清單上已經有900種致癌物質!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在加州境內銷售產品的企業必須向本州居民告知他們所購買的用於住所和工作場所的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清單所列化學物質的含量,或排放到環境中的含量。


據一個(也僅有一個)吐槽帖顯示,當年(2011年)的資料表明,CERT的組織宗旨是:

Furthering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toxins.

增進(公眾)對毒物的科學了解。

而我們現在看到Metzger法律組織的宗旨(核心大意)則是:

幫助那些被毒物傷害的工人和其他人;或受到有毒化學物質損害的受害者。

總之,二者基本上都宣稱自己的宗旨是:從科學和法學的角度,幫助受有毒化學物質傷害的人。

那麼同一批人,在起訴的時候為什麼要分倆主體呢?

具體原因目前我還不得而知。從現象上來看,由CERT先以非營利組織的名義,提起一個公益訴訟。然後,M記法律組織和律師團隊就順理成章地介入。最後,勝訴當然歸功於法律專業人士。所以,M記法律團隊在自我介紹中就說,我們不光能夠打贏官司,還在促進立法方面有相當的經驗,然後就舉出了麥當勞等成功案例,很有說服力啊!反之,如果直接由一個法律專業團隊來提起訴訟,似乎明顯會讓人覺得有點「挑刺」「鑽法律空子」,甚至是「碰瓷」的嫌疑吧。

另外,我還注意到一個細節:新聞報道中都明確提到,CERT是個非營利組織。那麼,Metzger Law Group是不是非營利法律組織呢?新聞中沒有提。官網上也沒有提到non-profit(非營利)。

而且,由於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美國人民拿咖啡當水喝,比中國人民攝入的劑量大多了!),又是業界巨頭,哪個不是鼎鼎大名、地球抖三抖?這也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麼是薯條?為什麼是咖啡?為什麼是麥當勞?為什麼是星巴克?就不再贅述。不僅如此,這個消息的影響力還擴散到了全球,歐洲媒體、中國自媒體……都在廣泛報道此事。

顯然,在自我營銷方面,CERT和Metzger Law Group比在遼寧註冊的《XX明鏡》自媒體要高明得多得多了:)


其實挺難簡單下結論的。沒有人監督,公眾的知情權的確難保障。但如果信息以一種會被誤導的方式披露,即便事後闢謠,給食品生產銷售廠商的打擊恐怕也是無法挽回的吧?

這些科學、理性、客觀地說明之後,由消費者個人進行選擇和判斷也是好事。可是,現在專家一會兒這樣說,一會兒那樣說,我們……

另外,如果有毒物質清單越拉越長,還公示得過來嗎?君不見,有一種情況幾乎天天出現,後來索性就不報了嗎?!

最後再說說法律和法官吧。

法律制定出來之後,社會生活發生了變化,法律本身的適用也會造成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例如,「知假買假」「職業打假」到底怎麼看待和應對的問題?

法官呢?原告起訴了,除非雙方和解,否則不得拒絕做出裁判。所以,法官很多時候,也挺無奈的吧……

總之,留給我們可探討的地方其實還蠻多的。

來個腦筋急轉彎吧:

你,還會喝咖啡嗎?:)

【參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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