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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梁啟超把眼光放遠一些,戊戌變法或許有不一樣的結果,中國或許就是不一樣的中國

原創|扒影|解析

文/扒影·愛慕儂

淺析國內外歷史名人對國家、法律、權利、自由的名言與觀點之梁啟超

法者,天下之公器。——梁啟超

這句話從宏觀上來說應該沒什麼問題,縱觀中國五千年文明史,從奴隸制社會的以暴制亂的嚴刑重典;到封建社會「家天下」統治階級不斷完善的律法刑法(封建社會刑法最細最全);再到社會主義新中國的依法治國,法律從名義上都起到了社會行為的準繩、利劍和堅盾的作用,準繩即規定法不容情的最下限;利劍即突破最下限的法不容情;堅盾即對於觸碰準繩侵害自身權利的侵害方,被侵害方有依法提起訴訟,以法律堅盾停止被侵害,以法律利劍懲處侵害方的權利。

但這只是名義上的,在依法辦事的新社會尚且不一定做到完全,更何況是封建社會甚至更早的奴隸制社會。梁啟超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的時間,應該是在「戊戌變法」之前或進行中, 從理論上講確實沒什麼毛病,但從歷史的視角看,以當時的社會現實這種說法就有瑕疵了。

天下之公器,這裡的天下是誰人的天下,封建社會當然是「家天下」的帝王家的天下,也就是執掌權柄之人的天下,那制定法律的根本就在於統治,約束之力或者說制裁之力就遠大於保護之力。封建社會的全稱是「地主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社會」,這裡有一字一詞非常關鍵,一個字是「地」,有這樣一種命題,土地產出糧食,糧食養活人,人耕種土地,這裡形成一個循環,按三段論來講土地即命。而封建社會的絕大多數土地並不在耕種人(農民)的手裡,那麼這裡就形成了一個死循環,如果結合上述理論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土地即命,但我的命並不掌握在我的手裡。這是一個「地」字,還有一個詞——「地主」,也就是手握特權,逼迫沒有耕地的農民耕地種糧食,產出糧食後就收取(掠奪)他們絕大多數糧食,鞭打著吃不飽飯的人種著不屬於自己的產出糧食也註定被掠奪的地,整個天下是這樣,長期以往會怎麼樣,而帝王即天下最大的「地主」。人民受盡統治階級的盤剝壓榨,居無所,食無粟,在歷史契機中必然爆發,推翻一個又一個王朝。

所以說梁啟超處於當時的社會環境,提出此論述只能說是一種超理想化的願望,是他渴盼的在戊戌變法後的一種烏托邦式的法制的社會狀態。但無論何時變法、何地變法、如何變法,都無法突破一個下限,那就是封建社會的公法永遠不可能高於或優於皇權,權柄永遠握在統治階級手裡,也就形成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歷史規律和朝代宿命。

所以即使梁啟超聯合康有為、譚嗣同等一大批有志之士攜手光緒皇帝盡心籌謀、壯志雄心的進行戊戌變法,可惜也只維持了百日便夭折在慈禧太后和袁世凱的聯合反手扼殺下。新法破滅,舊法依舊,但新法舊法依然是封建社會的法,封建桎梏與歷史規律依然並存。

誠然,法之於封建社會是一種度量和約束作用的「法器」,以度量之器定人之等級,以人之等級定權利、義務之巨細,由此看來,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治國之根本,倒也對。但如果梁啟超的境界可以更高一些的話,以天下之權柄指向人民而非帝王,那麼變法效果或許會好一些,雖然同樣會失敗,但也為後續歷史埋下一顆不一樣的「新型」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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