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車輛等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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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許可的產品型式及車輛參數進行設計和生產,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做好生產一致性管理,確保產品滿足道路運輸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要求,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2、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要求設計罐體。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申請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罐體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檢驗機構應當對每台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應當至少包括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3、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唯一性編碼,並在罐體上安裝的永久性金屬銘牌上予以標註。
4、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辦理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為罐式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查驗罐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或者罐體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複印件、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5、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常壓罐式車輛罐體使用人應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2.5年,檢驗機構對每台定期檢驗合格的罐體簽發定期檢驗報告,檢驗信息應標註在罐體上。
6、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託具備罐體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實施,並通過檢驗機構的特別檢驗、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用於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櫃、罐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具備集裝箱檢驗能力和資格的檢驗機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或定期檢驗報告,並具有相應的安全合格牌照及標誌,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來源:《危險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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