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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支持白宮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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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投資者發起的白宮請願,當前時間過半任務過半,實屬不易。不過,此次行動,即便在投資者群體里,也頗有爭議。

今天,就來談談,個人對於白宮請願的看法。

I. 先來談談當前背景:

A. 兩個權利機關

EB-5,有兩個權利機關,能夠影響其走向和政策:國會和移民局。

1. 國會

國會,從15年出開始啟動EB-5改革,正所謂狼來了,從15年到現在整整4年了,尚為能落地。究其原因,以「地球人」為首的紐約大房地產開發商,做為當前政策的最大獲利者,阻撓進行任何改革。但是,迫於國會的壓力,EB-5不改是不行的,所以,在向鄉村派進行妥協的時候,城市派所要求的是城市鄉村項目差價盡量縮小,以同意鄉村派要求的預留簽證為條件。

這就是問題所在,簽證預留是以犧牲現有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的,預留3000張簽證,就大致等於排期延長30%,一旦此類EB-5改革方案落地,現有EB-5家庭子女超齡將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是,國會在考慮進行改革時,談判桌前有的只是EB-5區域中心等相關方,無論是鄉村派、城市派還是代表大多數(老牌區域中心)的行業協會IIUSA,考慮的是將來的市場以及自身的利益,維護現有投資者並不在任何一方的任務清單上,至少目前各種草案中並未能體現出來。

2. 移民局

15年排期開始,移民局也相應開始依據現有移民法,制定排期形式下的審案政策,從15年的草案到17年6.14審案政策。很不幸,移民局也是死搬移民法教條,對於EB-5政策的執行,嚴苛為主要基調(參考閱讀:利好、遺憾與行動指南|移民局新政解讀)。

其中,對於EB-5投資必須「at risk」直到遞交I-829,將產生再次投資甚至多次投資的問題;區域中心關停的連坐問題,登陸前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將影響移民進程等問題,都執行的是相對嚴苛的條件,未考慮長排期下的商業現實(10多年商業計劃不發生變化/10多年裡區域中心下別的項目不發生欺詐等),以及當前實踐(區域中心濫用權力),對於守法(而且多數情況下無辜且幸賴美國移民及投資體制)的投資者來說極為不利。

B. 兩道緊箍咒

完美走完EB-5的流程,依賴的是移民法和商業證券法,美國是一個完善的法制國家,但是問題正出在這。

國會制定的EB-5法律有近30個年頭了,已經過時需要改革。而移民局執行的當前政策,並未考慮到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如果,為了符合移民法,想確保綠卡,要聽區域中心的,你的投資要「at risk」不能約定明確的還款期,還得進行再次投資。如果,按照商業證券法,你想不要綠卡了還不能撤出,為了綠卡再次投資之時基本沒有任何的投票選擇權利。

不得不說,這兩道在投資者頭上的緊箍咒,讓一些區域中心「合法地」鑽了很大的空子。看看現在已經發生的再投資案例,有哪個項目的投資者有選擇再投資標的的權利?甚至最近在LA的某項目,投資者投票試圖罷免項目代理人,竟然被告到法庭。

II. 再來談談投資者的行動:

就個人看法,白宮請願並非上策,如果還有更好的與國會移民局這兩大權力機關進行溝通磋商反映訴求的渠道,並非非得走這條路。

這些年來,EB5Sir也親眼目睹了,逐步有投資者開始行動反映自身訴求。

4. 最近已經有200多投資者家庭,請了Ira開始準備就簽證解讀的超齡問題發起訴訟。

。。。以及各個起訴問題項目方的訴訟案件。。。

誠然,至今投資者的各種政策層面的行動,並未產生任何實際效果。也正因為此,白宮請願,這樣也許能夠引起廣泛關注的行動,才成為了當前值得一試的選項。

白宮請願,不是目的,個人也並不期望此次行動能產生實際的效果。但是,這可以是一個開端,帶來更廣泛的投資者參與,將投資者的訴求向上反映,向EB-5各利益團體反映,在國會制定新法案,移民局制定新政策之時,能夠考慮中國乃至其他各國投資者的利益。

在此,貼上一個朋友圈老華人的截圖:

如果之前的發聲沒有用,那就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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