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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怎麼辦?有什麼法律後果?

經濟往來是最正常不過的一件事情,但筆者經常被問到,對方欠錢了,可就是不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還錢?對方不還錢有什麼法律後果?接下來筆者對此詳細的盤點一下,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欠錢

欠錢的概念並不陌生,想必對此都有所了解,但為什麼還是要先解釋一下欠錢的含義?因為這對還錢至關重要。

所謂欠錢,在法律上講,也即是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對還款人而言是債務,相對於債權人而言就是債權,而債權債務的基本法律關係有多種多樣,弄清楚基本法律關係,對於索要欠款就很有幫助。

基本而言,債權債務的基本法律關係有很多,隨意列舉如下幾種:

1、普通的借款而導致欠錢,基本法律關係:民間借貸;

2、買賣而導致欠款,基本法律關係:買賣合同;

3、向銀行貸款,基本法律關係:借款合同;

4、人身傷害、交通事故的索賠,基本法律關係:人身侵權;

5、承擔擔保責任,基本法律關係:擔保合同;

6、房屋買賣相關款項,基本法律關係:房屋買賣合同;

7、工作中受傷索賠,基本法律關係:工傷保險;

8、…….

當然還有很多種,形成基本的法律關係,索要欠款的背後意義就在於:便於保留基本法律關係的相關證據,要對方還錢才不會有太多阻礙,無論是協商談判還是司法途徑,至少你是有準備的。

二、欠錢不還怎麼辦

還能怎麼辦?來個先禮後兵吧!筆者帶來以下幾種方法,可供選擇:

1、以和為貴,禮為先,談判。

俗話說:「先說斷後不亂」,很多時候,當意識到對方可能不會那麼痛快給錢的時候,友善談判債權債務的問題,避免激化矛盾,便於收集證據。

先盡量收集與基本法律關係相關的事實證據,免得以後雙方對於事實部分有太多的爭議,收集證據作為把柄,索要款項才有事實依據,比如:

身份信息,這是首要需要收集的證據,需要明確對方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複印件,即便是後續走法律途徑,這也是必不可少的;

電話錄音,錄音時,盡量圍繞事實部分展開,少說無用之話,說完事實再說錢;

簡訊、微信聊天記錄,與債務糾紛當事人直接展開對話,明確事實和索要款項的依據,注意保留簡訊及微信的記錄、截屏、對方身份信息,妥善保管;

紙質證據,紙質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有雙方的書面簽字確認在法律上講證明效力大於一般證人證言,注意保留與事實相關的一切紙質證據原件。

2、義正言辭,表態度,發函。

當談判處於未果或僵持的狀態,發書面函件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處理方式,發送書面函件可以自行草擬發送,也可由律師直接向對方發送律師函,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發送函件,一方面能清楚詳細地闡述本案基本事實、法律關係、己方的觀點以及法律依據,給對方造成一定法律威懾力,同時也能夠形成較強的書面證據,便於索要款項及後續的處理。

3、法律途徑,毅維權,起訴。

在前期談判和發函均未果的情況下,事情便會處於擱置期,而我國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懈怠的人,對於任何案件,都有訴訟時效對此進行約束,需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維權,避免訴訟時效經過而維權無門,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最長不過20年,要特別注意在訴訟時效之內提起訴訟或採取相關法律措施以中斷時效。

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欠錢不還有什麼法律後果

如已起訴對方,且法院已判決對方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但對方就是不給錢,怎麼辦?有什麼法律後果?

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供財產線索

準備好案件的相關資料,判決書、調解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等,然後去法院立案登記,給法院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以供執行,如銀行賬號、房產信息、車輛信息等等,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相關財產,用以清償該欠款。

2、要求法院將被執行人列為黑名單

在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同時,亦可以要求法院將被執行人列為黑名單、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之規定,黑名單的後果如下: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3、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拒不履行判決書的還款義務的,還可能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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