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水手打死中國人,交12兩喪葬費了事,主審官大喜:白賺15萬
1821年10月的一天,美國商船「艾米力號」與一艘清國本地商船做生意,美國商船上的義大利籍水手特拉諾瓦不慎撞飛了甲板上的大水壺,水壺砸中一名清國女商販,致使其落水溺亡(一說是卸貨時恰巧遇到中國婦女落水身亡)。
廣州當局當即以終止與美國人的貿易往來相威脅,逮捕了特拉諾瓦。10月28日,特拉諾瓦即被執行絞刑。這決不是清國官員特別尊重本國公民人權,而是他們向對方索賄未遂,才報復性地作出此種判決。
清國官員的草菅人命同樣表現在其他涉外案件中,區別只是有時草菅的是施害者的性命,有時是受害者的性命。1807年2月24日,英國東印度公司「海王星號」商船上的一群水手與清國人發生械鬥,導致一名清國人死於棒擊。案件發生後,廣州當局要求英國人交出一名船員償命,遭到東印度公司拒絕。廣州地方官火了,他們下令禁止「海王星號」船卸貨交易,並將此船的擔保商、廣利行創始人盧觀恆及「海王星號」商船的翻譯逮捕。
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涉,英國人終於同意將「海王星號」的52名水手交出,供清國官員甄別、審訊。清國派出的主審官員有四個,都是地方高官:廣州知府、前廣州知府、番禺知縣、澳門海防軍民同知。經過首輪審訊,52人中的41人獲釋,其他11人繼續接受審訊。
在重審中,主審官們努力勸說一些水手認罪,並暗示,認罪者將不會受到懲處。這種做法沒起作用。主審官們又暗示,如果「海王星號」的官員們願意作證,表示他們看見一名水手肩上扛著一根竹棍,在匆忙和混亂中,這名清國人意外地將腦袋撞到了竹棍上,那麼,這件事情也可交代過去。但還是遭到拒絕。接著主審官又建議英國人做通某個水手的工作,讓他說死者想偷他口袋裡的東西,並從後面撞上了他,因此被竹棍刺死。英國人依然沒有同意。既然所有的招英國人都不接,主審官們只好繼續審訊,最後他們認定的罪犯是愛德華·西恩,原因是「他承認手上有一個中國煙斗,而煙管是竹子做的」。
廣州當局最後這樣向刑部彙報:那天,英國人愛德華·西恩在一個倉庫的樓上用棍子斜挑木質百葉窗,不小心將棍子掉了下去,砸中了正從窗下經過的清國人廖阿騰的左太陽穴,廖因傷勢過重死亡。他們建議刑部對罪犯判處罰金,以抵絞首的懲罰。刑部同意了,判處犯人繳納罰金白銀12兩,以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然後將犯人趕回英國。當然,英國水手得到這樣毛毛雨般的輕判不是無償的,盧觀恆等人為此支付了5萬英鎊(約合15萬兩白銀)的賄賂。
從這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清國官員判案的荒謬。第一,他們判案不在乎真相,僅僅想著如何早點結案,只要上級認可自己的判決就萬事大吉,有時向上級彙報案件甚至刻意作假。第二,他們不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一切以個人利益為考量。索取不到賄賂時,他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剝奪原本不該被判處死刑的罪犯的生命;索取了賄賂,他們又可以置受害者的人權於不顧,輕率地審結一起案件。
這兩起案件都曾得到西方媒體較廣泛的報道,既然知道清國司法如此黑暗,西方人自然要挖空心思將涉及本國公民的司法審判權搶到自己手裡。這就有了所謂的領事裁判權:洋人進了清國的地盤,與清國人發生衝突,不受清國法律管轄,只能由他們自己的領事作出裁決。
領事裁判權最初是由英國人在《南京條約》中提出並實施的,接著美、法、俄等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都載入了此條款。之後,20多個西方國家援引所謂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就這樣成了清國始終卸不下的一塊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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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宇明
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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