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回應美1000億額外關稅:奉陪到底,必定採取新的綜合應對措施
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研究是否對中國1000億出口商品徵收額外關稅。
對此,中國外交部、商務部均回應,對美方聲明我們將聽其言觀其行。如果美方不顧中方和國際社會反對,堅持搞單邊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行徑,中方將奉陪到底,不惜付出任何代價,必定予以堅決回擊,必定採取新的綜合應對措施,堅決捍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指出,在中美經貿問題上,中方立場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們不想打,但不怕打貿易戰。
經濟學人智庫(EIU)首席經濟學家巴蒂斯特(Simon Baptist)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中方認為美在4月3日開出的關稅是不公正的,目前中方已經明示自己的做法,即將還擊任何美國的做法,且程度與之相匹配,而美國現在對中國做出的任何反應都會引起(中方)回應,同時中方會仔細校準(該回應),令其符合世貿組織(WTO)規則。
特朗普的最新1000億美元指示
特朗普5日發表聲明表示,他已指示USTR依據「301調查」,考慮對從中國進口的額外1000億美元商品加征關稅是否合適。
特朗普並在白宮發布的聲明中表示,如果USTR認為此舉合適,應制定相應的加征關稅商品清單。
特朗普在推特上的發言顯得有些被美國媒體惹到,進而惱羞成怒的味道。特朗普表示,「虛假新聞《華盛頓郵報》,亞馬遜的『頭號遊說人』,又寫了一個假頭條(眾多中的一個),『在中國增加貿易懲罰後特朗普不服』,大錯特錯!應該寫『美國增加貿易懲罰,將終結貿易壁壘和大量知識產品偷竊,特朗普依舊桀驁不馴。』簡直是典型的壞報道!」
當天,USTR立即回應總統要求採取額外製裁措施是「合適的」,任何額外的關稅建議措施也將接受公眾意見。
這意味著,在USTR完成全部流程前,追加關稅的措施將不會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特朗普的該1000億美元加征關稅究竟如何理解令人感到疑惑。隨後白宮辦公室澄清表示,該1000億美元為貿易額,並非徵稅款額。
目前,USTR已經建議對來自中國的約1300種商品加征25%的關稅,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術、航天航空、機器人、醫藥、機械等高科技行業;不過由於需要「強湊」500億美元徵稅商品清單,這份單子上近1/6的商品竟然同中國鋼鋁相關,同時還出現了訂書機、車輛座椅等產品。
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份單子就是強湊出來的,訂書機和座椅算哪門子高科技產品?
周世儉還表示,「301調查」的結果本身涉及的是300億美元的商品,但為什卻又要對500億美元關稅的中國商品加征關稅?實際上USTR依據「301調查」結果宣布擬加征關稅的「500億美元商品」這一額度本身就缺乏依據。
USTR表示,美國公眾可於5月11日之前就清單內容和稅率提交書面意見。同時,301調查委員會將於5月15日就清單內容舉行聽證會,並在5月22日之前再次接受公眾意見。
中方關稅反制、WTO提告雙管齊下
這次中美經貿衝突,是美方一手挑起,本質上是美單邊主義對全球多邊主義、美保護主義對全球自由貿易的挑釁。陸慷表示,中方將繼續擴大改革開放,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
中國商務部於4日發布了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針對美國公布的「301調查」結果,中方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大豆、汽車、飛機等進口商品加征25%的關稅,涉及中國自美進口金額約500億美元。
4月4日,駐美國大使崔天凱會見美國代理國務卿沙利文。雙方就中美關係等相關事宜交換了意見。崔大使重申了中方在中美經貿問題上的立場,要求美方及早摒棄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的做法,停止對華「301調查」,通過對話協商的方式同中方解決有關分歧。
與此同時,中方已經於4月4日就美國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磋商請求,正式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所謂「301調查」源自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發起調查,並可在調查結束後建議美國總統實施單邊制裁。這一調查由美國自身發起、調查、裁決、執行,具有強烈的單邊主義色彩。
WTO成立之後,自1998年開始,美方發起了9次「301調查」(包括此次),但在此前的8次調查中,美方均以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貿易衝突,並沒有開展單邊徵稅。
目前第一財經記者已經拿到了中方在WTO提起的「301調查」磋商請求文件,其中中方指出美方的所作所為在三方面同WTO規則不符:
其一,違反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一條規定(Article I.1 of the GATT 1994)。
根據GATT1994第一條規定,美方給予中方的關稅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待遇,即第一條項下的最惠國待遇義務。
其二,違反了GATT1994第二條規定。
根據GATT1994第二條規定,美方給予中方的關稅待遇不能高於其減讓表中的約束水平,即GATT1994第二條項下美方的關稅減讓承諾。
其三,違反了反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3條(Article 23 of the DSU)。
上述條款「要求WTO成員在與其他成員發生爭議時應訴諸爭端解決機制,而不能做出單邊決定和採取單邊措施」的相關規定。
根據WTO相關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目前中方執行的則是此第一步。 接下來,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覆,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完成。
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規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爭端各方在此期限內能夠通過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決爭端。
如果該成員方在接到請求之日後10內沒有答覆,或在接到請求之日後30天內沒有進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請求35天後雙方均認為達不成磋商一致,又或者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未達成磋商一致,投訴方可以提出申請成立專家組。當然爭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直接要求成立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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