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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獲得賠償後又反悔,原來簽訂的諒解書是否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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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楊某在小區西門傳達室值班時,被害人牛某到傳達室詢問所丟門卡事宜。張某與牛某因之前房屋租賃問題發生爭執。牛某手持鐵杴欲衝進傳達室,被楊某攔住。後左某指著屋內的張某肆意辱罵,甚至於威脅張某妻兒性命。張某忍無可忍,衝出門去,隨手抄起鐮刀、鐵杴追打左濤。張某與牛某在爭奪鐮刀過程中,牛某身體左側受傷。張某與牛某撕扯倒地後,楊某持花盆砸左濤未果。張某起身後,楊某踢踹左濤。後張某發現牛某受傷,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牛某送至醫院救治。當日,牛某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趕至現場,將楊某帶回審查,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張某、楊某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115萬元並簽訂諒解書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牛某隻有唯一的兒子牛小小,牛小小的法定代表人甲(牛某前妻)對諒解書反悔。最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牛某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依法應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後,張某的近親屬找到我所,我所律師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楊某未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2017年12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其中控辯雙方就諒解書反悔問題展開質證。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被害人家屬諒解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楊某這一量刑情節未予認定,導致量刑失當,應予以糾正。上訴人張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楊某已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最終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及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判決上訴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判決原審被告楊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年。

【總結】

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取得賠償後又反悔,原先簽訂的諒解書是否還有效?我們認為是有效的。

理由:雖然牛某的前妻甲對諒解書反悔,但是甲的反悔對張某積極賠償並已經取得家屬諒解的事實沒有意義。因為:首先,賠償和諒解協議是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雙方平等自願達成、鄭重簽署的,且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故賠償和諒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甲與牛某已經離婚,甲只是以牛某家屬牛小小的監護人的身份在協議上簽字,甲個人的反悔屬於個人意願,不代表其兒子的意志。再次,即使受害人家屬確有反悔的意思表示,應當退回賠償款,不能言行不一,僅僅口頭上表示反悔,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的反悔對張某的量刑不具有參考價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九款:「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張某在案發後向牛某家屬積極賠償,賠禮道歉,賠償數額巨大,已經得到牛某家屬牛小小的諒解。那麼,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取得賠償後又反悔,原先簽訂的諒解書並不因反悔而無效,該諒解書依然有效。

【體會】

回首整個辦案過程,從剛開始接觸案子到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中間經歷了近三個月的時間。本案上訴人張某由一審判處12年有期徒刑到二審改判為11年有期徒刑,減少的這一年刑期能讓他早日重獲自由,這不是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審判階段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里,辯護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及法律,全面掌握每一個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並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的對抗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等辯護意見,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辯護。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談論案情,認真詳細的閱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寫辯護詞等等。每一步都需要全力以赴,精細化每一個涉及量刑的細節。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後,讓我們一次次深受鼓舞,那種欣慰,非錢財可以愉悅。

【附】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職責

擔任公訴案件律師在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後,接受委託:

1、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起草上訴狀。

2、會見上訴人。事先準備好提綱,充分聽取上訴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以確定辯護方向以及調查證據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慮多次會見,直至充分明了上訴人意圖,案件事實。

3、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一審庭審筆錄、屍檢報告、一審判決書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等等。

4、調查和收集證據。在審判階段律師可自行決定調查證據。如遇證人不同意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證。

5、反覆研究案情,起草辯護意見,形成完善的辯護意見。

6、參與法庭審理。對上訴人、證人等進行發問,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仔細審核,提出有利於上訴人的駁斥理由或意見。根據法庭調查的綜合情況,展開與公訴人的辯論。對於法庭審理過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提出建議或異議。休庭後,儘快整理辯護意見,寫好辯護詞後向法院報送。

7、總結辦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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