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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管理火藥局」是何部門,又是怎樣研發保管火藥的?

原標題:清朝「管理火藥局」是何部門,又是怎樣研發保管火藥的?


作者:胡一舟,蘭州大學本科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清代專管火藥的衙門叫「管理火藥局」,隸屬於工部 。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政府於右安門內設置濯靈廠,設專官掌管製造火藥。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設「管理直年火藥局大臣」兩員,其中一員由皇帝欽選大臣擔任,一員在工部尚書或侍郎中揀派,掌管火藥的存儲。此外,另設監督若干(無定額),由工部部堂委派本部司員或筆帖式充任,掌管火藥的監造。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被裁撤。有清一代,該局主要掌管火藥的監造、存儲,凡火藥入庫、領取、撥給,皆有定數,統歸該局主管。


雍正帝


關於火藥的監造,清代對火藥製造的管理十分嚴格,火藥製作的優劣細分級別,大體來說,火藥以精粗不同,分為三類,分別為夯葯、軍需葯、演放葯。不同級別、用途的火藥選用原材料不同,這些均由火藥局負責。比如最精的夯葯,製作時要用鐵臼(形狀類似於民間舂米的器具,每臼最後可以製成夯葯六斤)盛放原料,每百斤夯藥用硫磺十三斤,硝一百六十斤,麻炭末十斤,白酒十斤,並由工人持木杵搗擊萬次以上。而軍需葯則使用鐵軌銅輪碾成。不同火藥造價亦不相同,如軍需葯每斤工料銀二分六厘,演放葯每斤工料銀則為一分八厘。


至於火藥的運輸、使用,亦有嚴格的規矩,凡調撥火藥,必須由決策層議准。如《清會典事例》中就記載有「道光元年議准:廣東省臘德大黃窖炮台各備火藥二千斤……由理事同知制交水師提標中軍衙門發給,所需開款由洋商捐項開銷」。考察《清會典事例》關於火藥使用的記載不難發現,上引材料並非特例,清代火藥的調撥幾乎是一事一議,絕不容私自調劑、使用。


火藥局衚衕


當然,隨著清代火藥應用的逐漸廣泛,各地亦有被授權就地造、儲火藥,但這些也有明旨,特事特辦,而且這種權力也常被收回,如乾隆五十四年曾有這麼一條奏議,大意為,之前盛京地方所需鉛子(槍彈)一直是從工部(火藥局)申領,後來為節省開支特請旨在本地製造,並被允許。但是現在有大臣指出在當地造葯成本未減反增,仍應沿舊例,由工部調撥,並且要在每次將近用完之時,將所用、所余火藥數目造冊登記,報給工部備案。由此可見清代火藥管理的嚴格。



《清會典》

以上是我的回答,請老師及朋友們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


2.《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


3.《中國歷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北京出版社。

編輯: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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