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有技術」的保護方案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一項「專有技術」最常見的保護方式就是申請專利保護,但在該技術被正式授予專利權之前,如何保護呢?
1. 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前——以「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企業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前,可以採用「商業秘密」的形式對專有技術進行保護。但由於對於「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專門的界定,因此必須滿足該法規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法律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商業秘密須滿足四個要件: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保密性(採取保密措施)、實用性和經濟性(能帶來經濟利益)。
其中,「秘密性」容易理解,就是不要將技術信息公開;實用性和經濟性,簡單來講,就是該技術信息要具有能賺錢的可能性。而「保密性」,雖然看起來簡單,但彈性比較大,同時也是侵權舉證中較為重要的一環,企業需要慎重對等。
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保密措施,這幾個方面也是法律認可的: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4)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簽訂保密協議;
(6)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 專利申請日至專利申請公布日期間——以「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34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如果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那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早日公布)。
從專利申請日至專利公布日期間,此時雖然已申請了專利,但該專利申請還沒有公開,因此該技術還處於保密狀態,仍應採用「商業秘密」的形式進行保護。
3.專利申請公布日至專利授權日——臨時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35條及第39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需要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質審查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授予發明專利權。
在專利申請公布日至專利授權日期間,該技術受到臨時保護,即專利申請人可以要求在此期間實施該技術的人支付合理的費用。但若對方不支付的,須等到專利授權之後才能起訴。
因為這個階段該專利申請有可能被授權成為專利,也有可能不被授權從而變為公知技術,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4.專利授權日之後——專利權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39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將發給申請人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因此,自專利授權日之後,該專有技術即可以專利權的形式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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