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讓陶崇園跪拜,誰給了他權力?
陳少遠,南都觀察特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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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等師源侵害行為的發生,根源在於中國教師的專業權力被濫用,缺乏合理的監管和制約。
范志慧的研究指出,國際通行研究生培養制度通常的模式為歐洲的單一導師負責制和北美的導師集體負責制。但中國的研究生培養制度則是單位制度下的「導師制」,其實質是一種學徒式的歐式制度,具有「導師與學生關係不平等」「招生制度與培養制度錯位」「無法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等特點。
羅茜茜12年前險被性侵,楊寶德沉湖,陶崇園跳樓,質疑高校導師侵害研究生的爭議事件在2018年接連曝光。
陶崇園,武漢理工大學研三學生,他在畢業季即將來臨前跳下宿舍樓,留給母親的最後一句話——「我感覺我要崩潰了,我不曉得怎樣擺脫王老師」。這一事件近日令輿論嘩然。
隨著媒體報道跟進,越來越多指向王攀疑似利用導師權力壓制陶崇園的細節曝光。例如,陶崇園曾對王攀行下跪禮和作揖禮,稱王攀為「爸爸」,並多次在王攀的要求下對他說出「爸我永遠愛你」。王攀還長期讓陶崇園給他買飯,每天晚上到他家裡從事非學術事務,如幫他按摩、做家務、洗衣服等。
悲劇發生,針對高校導師恃權而驕的質疑泛起。為什麼接連有研究生被壓制而隱忍自戕?導師又何以視研究生為私產,逾越正常師生關係邊界?
▌「圈子」里的父權
《新京報》的《武漢研究生墜亡事件調查》報道較為充分地揭示了王攀的行為邏輯,其間的王攀,呈現出一個對學生有強控制欲,實行軍事化管理作風的導師形象。他的研究所規則嚴明,形成了一個讓學生窒息的「圈子」。
筆者曾較長時間從事教育公共報道,結合在中國高校的見聞判斷,導師將研究生用作私人助理的現象並不罕見,也不乏研究生自嘲是導師的「保姆」和「秘書」。
但媒體披露的王攀的行為仍然駭人。他有意將陶崇園塑造成一個在他的「圈子」里有「威望」的「主管」,並對陶崇園恩威並濟。陶崇園生前曾多次向家人和朋友表達王攀給他帶來的精神壓力。也有評論指出,王攀和陶崇園的相處模式讓人聯想到此前相聲演員郭德綱和曹雲金的衝突,這段師生關係也類似封建社會行會師徒關係。
《新京報》披露的細節顯示,王攀也曾對貧困學生進行獎學扶助。但他的關心和愛護並不被一些學生認可,有學生表示,王攀那種「服從式的對話」讓他「壓抑」「無力」。而陶崇園本人則曾和一位同學分析過導師對他的行為模式:強勢、道德綁架與恩惠三重疊加。
王攀對陶崇園施以不少「恩惠」,包括他在延攬陶崇園入師門時允諾「優先推薦該同學赴美讀博」。但陶崇園打算出國讀博時卻被王攀視為背叛,他拒絕推薦陶崇園出國,並作出了讓他「三天內離開實驗室」的驅逐舉動。《新京報》報道,王攀疑似干涉一位國外的研究者接收陶崇園,這位老師曾是王攀的學生。
王攀為什麼強留陶崇園?《新京報》已披露的細節指向了一種可能的原因,相比陶崇園,王攀「看不上」其他同學幫他買飯、按摩,他覺得他們「不夠自律」。
在家屬出示的陶崇園的聊天記錄中,導師王攀不斷要求陶崇園做家務,圖中的「sunshine」即是陶崇園。 東方網
王攀的行為中潛藏著一種沉痾的父權情感邏輯,這種邏輯似曾相識。1941年,劇作家曹禺的話劇《北京人》面世,其中有一位封建大家長曾皓,他霸佔著姨侄女愫方留在身邊,找了各種理由拒絕向愫方的提親。愫方是孤女,寄居在曾宅,伺候曾皓貼心細緻。曹禺借劇中的一個角色斥責曾皓的自私。
公共報道中的寒門子弟陶崇園「學習好,老實,人品好」,他對王攀一再隱忍。而在陶崇園決定不再繼續跟隨王攀讀博後,王攀向實驗室發出了公告,聲稱陶崇園「道德水準」滑落。
王攀將陶崇園視為私產,逾越正常的師生交往邊界,而在這個寒門子弟企圖掙脫自己的控制時又用自己的權力橫加阻擋。在一份說明中,王攀辯稱自己的行為是效仿古代入室弟子模式和英國劍橋的本科生導師制。他顯然唱歪了經。
研究生教育發源於德國。北京師範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教授孫進近日公開撰文介紹了德國的師生關係。他指出,在德國,師生間在私人生活領域有明顯的邊界。德國有學生助理、學術助理、學術僱員等多種崗位負責相應事務,學生不會成為教授的「私人家僕」。學界也有研究指出,德國的博士生導師被稱為「博士之父」,美國的研究生導師也被稱作「父母代理人」。但它們指的是一種建立在和諧師生關係基礎上的情感聯繫,並非權力關係。
孤女愫芳自願忍受困居牢籠的境遇,除了有愛慕表哥的一重原因,還因為她自知,離開了曾宅,她無處可去。她自憐像籠中鳥沒有自由。半個多世紀過去了,一所211大學的碩士研究生為何還會陷入無依的境地而選擇自戕?
王攀是否還有更多壓制陶崇園的事實,還待進一步披露。媒體報道的一個細節讓人心酸,陶崇園生前曾分享給家人一首歌《魚》,歌詞寫著「原諒我飛,曾經眷戀太陽」。
▌誰來懲戒失范導師?
陶崇園的家人認為,王攀的行為是在對陶崇園「精神摧殘」。但據《新京報》報道,王攀曾向學生說明,他覺得陶崇園「可能是隱忍著和我裝著很親密」,自己只和陶崇園很早就認了「義父子」關係,因此對他「壓了不少擔子」。說出這段話的王攀並不覺得自己對陶崇園的死有責。
問題的關鍵是,作為導師,王攀將陶崇園視為私產的行為是否失范?當他的行為讓學生不能承壓而自殺時,他是否有責任?陶崇園家屬和王攀尚各執一詞,類似中國高校並不少見的性騷擾界定爭議。
以北京師範大學為例,2016年,該校一位學生公開披露了S教授疑似性騷擾行為,但該教授以自己的行為是「西方禮儀」為由,不承認自己「擁抱」和「嘗試擁抱」兩位女學生的行為是性騷擾。因為學生的舉報證據並不足夠充分,這場爭議已經在北師大持續了一年有餘,該校校方也一直未向外公布對S教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
目前,陶崇園的手機等物品丟失。若沒有強證據出現,這次的爭議事件也可能陷入扯皮。
值得注意的是,認證為「陶崇園姐姐」的微博曾在4月5日凌晨發布了一則聲明,稱「陶崇園因個人原因去世後,全家都陷入極度的悲痛之中,未全面了解事件的具體情況,有一些不理性的言行,網上炒作嚴重超出我們的預期,對武漢理工大學的聲譽和王攀老師帶來了不良影響,特此致歉」。但截至筆者發稿,這條聲明已被刪去。陶崇園家人現在對此事是何態度,尚不明朗。
對於性騷擾,歐美國家、中國台灣地區等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防治經驗,其中的一個基礎共識是明確教育部門和高校作為責任主體。那麼其他的師源侵害行為呢?這在中國還是盲區。
羅志敏的研究梳理,目前中國對於高校導師的行為準則規定還只集中在學術行為規範上,如2004年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2006年科技部發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規章。70%的部屬高校和一些地方高校也頒布了自己的相關制度。
但除此之外,高校導師的其他職業行為如何規制尚屬空白。2015年,教育部在廈門大學吳春明性侵事件後划出師德紅線,規定了七條高校教師禁行行為,在「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這條規定外,還有一條較籠統的「不得損害學生合法權益」。2016年,教育部又發布了《關於深化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高校教師若有師德禁行行為,師德考核不合格,並依法依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實行師德「一票否決」。
但什麼是學生的合法權益,如何對高校教師「一票否決」,相關部門並未給出操作性規則。楊寶德、陶崇園事件拋出了疑問:如果導師讓學生跪拜、按摩、打掃衛生,大眾質疑導師「奴役」「壓榨」學生,算不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孫進披露,德國有《輔導協議》規範和約束導師和研究生的關係,其中詳細規定了導師輔導學生的內容和範圍、見面討論的次數和頻率、雙方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等。此外,許多德國大學也制定有《良好輔導的準則》,明確了良好輔導的特徵和衡量指標。
如何界定類似王攀所行的爭議行為?中國高校面臨無規可依的困境。2005年,上海大學的《研究生導師教書育人職責(討論稿)》曾引發輿論熱議,其中有一條規定:導師不得把研究生當做「廉價勞動力」使用;而若研究生導師未履行相應職責,「學校將視情況減少其研究生招生質量、暫停招生至取消導師資格」。但這樣的文件在中國高校並不多見,規制力量也有限。
有學者曾和筆者交流,性騷擾等師源侵害行為的發生,根源在於中國教師的專業權力被濫用,缺乏合理的監管和制約。
范志慧的研究指出,國際通行研究生培養制度通常的模式為歐洲的單一導師負責制和北美的導師集體負責制。但中國的研究生培養制度則是單位制度下的「導師制」,其實質是一種學徒式的歐式制度,具有「導師與學生關係不平等」「招生制度與培養制度錯位」「無法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等特點。
方華梁、李忠雲的研究則指出,中國大學教育中研究生階段的師生關係實際上包括四層關係:制度意義上的負責與被負責關係、傳統意義上的師傅與徒弟的關係、倫理意義上的長輩與晚輩的關係、組織意義上的團隊合作關係。這一現實使得導師和研究生間的兩種師生關係類型被廣為詬病——導師絕對權威的「父母子女型」和呈現僱傭關係的「老闆型」。
而對高校導師的評價考核,實際上也多以學術指標為主。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中國缺乏針對導師群體的規範治理組織,與之對照,英美許多大學則成立有專門與研究生指導工作相關的委員會或小組。
▌誰來救濟困境中的學生?
中國自1999年啟動研究生擴招,2017年,在校研究生數目已超過190萬。對於這一龐大的群體,師源權力侵害不應該成為沉默的議題。
筆者曾接觸過一個性騷擾案例。國內某高校博士生林迪(化名)自稱,在遭遇了導師的性騷擾後陷入了長達幾年的抑鬱,並兩度企圖自殺。導師企圖強迫她發生性關係,她拒絕後隨之遭遇報復。對老師的信任感崩潰讓她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身陷黑暗。林迪是單親家庭出身,她告訴筆者,她懷疑導師可能從招收她開始就處心積慮了解她,知道她的弱點後開始「算計」。「為什麼這樣的事會發生在我身上。」事發後她不斷質問自己,她甚至開始自虐,「無緣無故的哭,嘶吼,尖叫,砸東西,在深夜赤裸身體躺在冰冷的地板上」。但即使如此,林迪也不打算向學校求助,因為她覺得學校和他的導師「是一夥的」。
這一想法的產生並非沒有根基。李軍在研究中指出,相比受騷擾的學生,由於實行性騷擾的教師在學術機構內擁有更重要的位置,往往和學術組織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學術組織的領導者更傾向於保護強勢的一方,或者通過不作為來維護組織的利益。
張愛秀的研究提出,中國高校導師和研究生間的關係實際上應該是一種契約關係,具體而言,大學是以政府代理人的面貌出現在導師和研究生面前,導師和研究生間是靠學校和雙方的契約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學制年限內帶有延續性的一種交易結構。若是契約關係,不同主體間的責、權、利就應當分明。但目前,這一土壤實屬稀薄。
作為契約方中的一者,研究生遭遇來自導師的不合理要求時,往往不知向何處尋求救濟。而當導師和研究生因惡性事件在公共視野里對峙時,高校為應對輿情,又多選擇維護組織利益,學生的弱勢感因此加劇,他們更易形成高校和有終身編製的教師是利益共同體的認識。
2004年,上海交大計算機系9名博士生曾聯合「罷黜」了一位當時66歲的博導,原因是這位導師讓他們長期為他的公司做項目,「而使他們無法做真正的研究」。
媒體報道,他們逐一向研究生院寫信、提出申請,並向學校的黨委書記和校長反映情況,還在校園論壇上發表激烈言論。9名博士生態度一致:「如果學校不同意更換博士導師,我們就集體退學」。事件的結局是該校研究生院繞過這位導師,為9名博士生更換了導師。被「罷黜」的導師自始至終都未簽字同意解除和9名學生的師生關係。
中國高校導師更換機制、師生衝突調節機制的缺位由此可窺一斑。孫進介紹,在研究生教育發展成熟的德國,當博士生和導師出現矛盾時,會由學院內部信任的老師或校內專職協調員充當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協調。若矛盾無解,即可啟動退出或更換導師機制,「這種退出機制的存在可以為處於弱勢一方的博士生提供很好的保護」。
但中國高校的教師行為爭議事件,往往是在媒體公開報道後,由紀委作出相應的事後制裁,並傾向「從嚴」處理。這一制裁機制頗顯尷尬,因為紀委對一般群眾、黨外人士實際並無法約束,輿論聚焦也易使教師面臨被過度懲治的風險。也有中國高校成立有教師紀律委員會,但為少數。癥結在於教育法總體上存在程序規範不足的問題。有學者告訴筆者,在西方國家,一般是倫理委員會、多樣性與公平委員會等機構對教師的違規行為作出裁決。對此,中國社會此前屢有呼聲,對於教師的管理不應該只以道德規範要求而應更多地納入法治範疇。
學界主流觀點認為,高校與學生的關係其實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係,混雜著公法與私法、公權力與私權利、學術專業權力與行政管理權力等多種關係。
並非所有的學生都可以像9個博士生一樣敢於行動,更多陷於困境者選擇了沉默,嚴重壓抑者如陶崇園和楊寶德,則走向了自殺。希望他們的死不會歸於沉默,保護研究生權利的制度土壤可以因此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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