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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理健《農業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肥料案件進行處罰嗎?(每日一答)》

問:農業部門在肥料執法案件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嗎?

答:不可以。

因為,農業部門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執法主體部門,在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因為肥料目前還沒有專項的全國人大《法律》、國務院《條例》,只是農業部發布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所以農業部門只能按照本規章,圍繞肥料登記事項對肥料進行監管、執法。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准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

「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而農藥就不一樣,農藥有《農藥管理條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農藥管理條例》已經賦予了農業主管部門監管農藥的責任,就應該由農業部門對農藥行使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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