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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大陸搞傳銷獲刑,女子在台灣想離婚獲准

由於丈夫在大陸犯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游姓女子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離婚。近日,該法院認為「離婚破綻事由歸責於被告」,判准游與丈夫離婚。

台媒昨天報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游女主張,丈夫因在大陸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判處顏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確定,顏目前入監服刑中。

台北地方法院

游指出,顏服刑期間未曾與她聯絡,導致自己無人可依,也不時接獲匿名人士到訪或來電,要求為丈夫清償債務,甚至怒目相向、語帶威脅,讓她終日惶恐不安,夜夜難眠,實在無力與被告維繫婚姻關係。

丈夫的委任律師稱,顏對游女主張的事實不爭執,兩造婚姻關係已無法繼續維持,願意離婚。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顏婚後涉犯重大經濟犯罪,經大陸法院判刑確定,期間未曾與原告聯絡,以致游女無人可依,並遭他人催討被告債務,足認兩造婚姻顯生重大破綻。游訴請離婚態度堅決,兩造破綻已深,難以期待回復,且該事由應歸責於顏男。游女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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