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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文治國,為何凌遲之刑那麼普遍?

文/陳德方

在中國歷史上,早在東晉時代就有了臠割的刑罰,雖然與凌遲有所不同,但是本質上類似。不過,儘管是東晉時代,這種刑罰也是非常少用,僅僅是在極為極端的情況下才使用。凌遲作為一種刑罰寫入法律,是遼代初年的事情。

在以文治國的宋代,凌遲之刑不僅存在,適用範圍還不斷擴大。儘管凌遲執行在宋代依然是法外之刑,以敕令的形式存在,但是這種刑罰適用的廣泛性和使用的頻繁性讓人很震驚。宋代對這種刑罰的廣泛使用直接影響了元明清各朝。

凌遲在宋代的適用範圍

宋太宗晚年,有大臣上奏,建議對殺人劫財的強盜、禍亂一方的妖僧實行臠割,並在臠割的細節上做足,達到斷四肢而猶能呻吟,割肉露白骨而人尚未死的地步。宋真宗時代的文獻,回顧了這些案例,認為這是皇帝特批的法外之刑,並未寫入法律。

當時被判處凌遲的大概有劫殺人、白日奪物、背軍逃走、造惡逆、妖僧禍亂等罪犯。到宋真宗的時候,凌遲的案例逐漸多了起來。對被抓捕的強盜、賊人、情節嚴重的殺人犯等量刑時,執法官都會上朝廷上申請凌遲之刑。

由於是法外之刑,在真宗時代還是相對謹慎的,多數是適用于軍中。然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罪犯也是可判凌遲的,如榮王元儼宮有一名姓韓的侍婢盜賣宮中金器,由於擔心事情敗漏,竟縱火滅跡。案情大白後,真宗下詔:「韓氏斷手足,令眾三日,凌遲處死。」

到宋仁宗的時候,用詔令的形式,大致規定了凌遲的適用範圍。儘管是法外之法,但是已經非常普遍適用了。情節嚴重的強盜、殺人犯、謀反、指斥輿論、士兵犯罪、謀叛、縱火情節嚴重者,這些犯人都會被凌遲處死。

宋代文治下的危機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獨特的朝代,是從五代時期直接過度過來的朝代,並沒有接受大規模農民起義的洗禮,原有的社會格局尚且存在。尤其是,宋太祖登基後,實行文治,拿掉了很多權臣的兵權,導致宋代武備廢弛。

然而,新制度與原來的社會格局逐漸產生了矛盾,地方豪強非常剽悍,民間武裝尚存。所以,很多原來的地方勢力,以強盜的名目進行地方治理,導致各種兵變、叛亂、起義不斷。無論是宋江起義還是方臘起義、王則起義等,都是這種社會背景下爆發的。

看似歌舞昇平的兩宋,社會內部矛盾極為尖銳。面對這些極端情況,朝廷不得不用重典,最終的結果是,大量的犯人被判處了凌遲之刑。不僅如此,兩宋時代遼、金、夏、蒙古等少數民族政權興起,外部矛盾尖銳、諜戰此起彼伏。

為了更好地控制社會,進而與外敵周旋,這種刑罰也就成了常態。儘管是以敕令的形式執行,沒有寫入法律,但是適用的範圍如此廣,被凌遲的案例如此多,可見這等於已經形成了習慣法。更重要的是,宋代的適用範圍直接影響了元明清的凌遲刑適用範圍。

結語

宋代的文治的確發達,但是無法掩蓋尖銳的內外矛盾。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下,是極為脆肉的社會治理和國際關係。為了社會控制,不得不用重典,所以才讓凌遲之刑不斷擴大適用範圍,導致其車呢了法外刑的重要刑罰之一。

參考文獻

1.沈家本,《歷代刑法考》;

2.馬端臨,《文獻通考》;

3.脫脫,《宋史》;

4.佚名,《宋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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