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劣葯刺五加 葯企被罰
4月8日,陝西省銅川市葯監局發布《2018年3月份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本次公開的2起案件有1起涉及葯企,為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劣葯刺五加案。
違法事實
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生產批號為20161201的刺五加,經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報告書編號:XAYP20171543),不合格項目為:含量測定,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接到《檢驗報告》後,對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於2017年12月25日向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提出復驗,2017年12月25日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受理了該公司的復驗申請。
2018年2月26日,銅川市葯監局收到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批次刺五加復驗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17FY0033),結果仍不符合規定,不合格項目為:含量測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應按劣葯論處。
現查明,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間,生產批號為20161201的刺五加87.3kg,留樣0.5kg,檢驗及損耗用0.8kg,實際成品出庫86kg,銷售86kg,以銷售價格為19.7元/kg,銷售了39 kg,共計768.30元;以銷售價格為20.7元/kg,銷售了47 kg,共計972.90元。
案發後,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該批刺五加進行了召回,因已經全部銷售使用,召回數量為0,該批劣葯貨值金額1741.20元,違法所得1741.20元。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劣葯刺五加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陝西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藥品類)(試行)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結合本案違法事實,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違法事實上無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節,在處罰幅度上應按劣葯貨值金額二倍進行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銅川市葯監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3月1日向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銅)食葯監葯罰告﹝2018﹞2號],並告知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據此,銅川市葯監局決定對知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741.20元;
2、處以劣葯貨值金額1741.20元的二倍罰款,即3482.40元。上述罰沒款合計5223.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區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陝西省葯監局或者銅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內容來源:醫藥手機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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