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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談抖音被黑:如屬有組織的惡意詆毀,則涉嫌刑事違法

4月9日,抖音發布聲明,稱遭遇「黑公關」。抖音表示,同一篇不實稿件,換了幾個標題,24小時內,分發到了數百個地方微信賬號上。

抖音稱,文章把來自其他平台、完全和抖音無關的傷害兒童的視頻,悉數嫁禍給抖音,有些視頻在其他平台出現的時間,甚至早於抖音APP上線時間。  在聲明中,抖音用圖片的形式將這459個傳播改文章的微信公號逐一列出。

抖音聲明截圖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對此事件進行了解讀。張韜表示,在釐清發布方及轉載方責任方面,首先要看發布或者轉載的內容是否屬實,如果發布或者轉載的內容屬實,則發布方及轉載方不構成違法。如果發布或轉載的內容是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針對特定對象進行的惡意詆毀、貶損,而損害其商譽(名譽)的,發布方及轉載方的行為屬於違法。

張韜律師曾辦理了多起典型的侵害商譽(名譽權)的案件,曾長期參與人大立法起草工作,對互聯網法律、法規有著豐富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

抖音聲明截圖

張韜認為,根據媒體報道,數百賬號在同一時間段的大規模發文行為,如果是有組織、受操控的對特定對象進行詆毀、故意損害其商譽,則組織者和直接責任人等不但可能涉嫌民事、行政違法,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尋釁滋事罪、損害商業信譽罪、非法經營罪等。「受害者可以通過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向法院起訴或者公安機關報案等方式維權。」

今年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認定這類行為是競爭對手組織實施,那就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韜還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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