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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朝代,有的是國家給養孩子,有的是國家給發媳婦

古時候生產力落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嚴重依賴於人們的手工勞動,在這種情況下,歷朝歷代都會非常重視人口的繁衍增長,有人,才能開闢足夠的耕地,產出足夠的糧食,徵辟足夠的士兵,一句話:有人就有一切。

為了刺激人口增長,古代官府會出台各種法律法規,有懲罰性的,也有獎勵性的。如在春秋時代的越國,越王勾踐敗給吳國之後,卧薪嘗膽,振興國力,意圖復仇,其中就有大力鼓勵國民結婚、生育的規定,第一次提出了國家給養孩子的政策:「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子三人,孤以乳母;生子二人,孤與一養。」

其次勾踐還強迫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勾踐先生在歷史上第一次解決了剩男剩女的問題。

在春秋之後的兩千多年裡,只要因為戰亂、天災等導致人口大減,朝廷都會向勾踐這樣鼓勵生育,只是方法會有些變化,如兩晉南北朝時「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家人受罰之後還不算完,還會有官方出面給她找老公,這時候她就是不嫁也得嫁了。

《晉書·武帝紀》記載,泰始九年(273年)冬,司馬炎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這時候,一些沒錢娶媳婦的光棍就有福了,官府首先就會照顧到他們,將那些過了法定年齡沒有嫁人的女人指配給他們,而且還是免費的,一不要彩禮,二不要車房。

除了強迫適齡女子出嫁,還會提倡丈夫死後的寡婦們,「奪而嫁之」。意思是丈夫去世,妻子本該因情守喪,但也可以奪情另嫁,所以,起碼在宋朝理學興起之前,寡婦出嫁都是一種很正常的社會行為,如後周開國皇帝郭威娶的四個老婆全都是寡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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