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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互聯網法沿革,看過去20年互聯網如何變成你熟悉的樣子

王健飛 騰訊研究院研究員

彭 雲 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白楚玄騰訊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提起互聯網,我們的第一反應是想到社交軟體、電商、共享單車、智能手機等等……

但我們現如今習以為常的、高度發達的互聯網其實還非常年輕,把時間往回稍稍調整,它的樣子與我們今日所見完全不同。

距今只有20年的1998年,在互聯網史上是個很重要的年份。在這一年,Google、騰訊、新浪、搜狐成立。前一年網易成立,後一年阿里巴巴成立。

可以說,這些構成我們日後對互聯網主要印象的公司,均在二十世紀末二十一世紀初的時間點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如果你是從那時開始就接觸互聯網的「老網蟲」,一定對那個初生又混沌的時代有既美好又苦澀的回憶。一方面,那時的互聯網宛如剛剛興建的城市,每個小時都有著全新的面貌。另一方面,病毒、非法插件、欺詐、盜號的密度之高是當今互聯網用戶無法想像的。

曾幾何時,每隔幾個月進行一次操作系統的重新安裝成為了老一代網路用戶使用電腦的常態。現如今,雖然這些問題仍然沒有徹底杜絕,但早已不是困擾互聯網用戶的最大問題。

一方面這是技術的進步促使互聯網向善的方面放大,逐漸壓制了向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是互聯網逐漸成為一個成熟市場,為了給用戶給提供更好的體驗,競爭者之間的競爭行為趨於理性和自律。

在這一過程中有一股雖是顯性,卻很容易被忽略的力量——互聯網法與公共政策的不斷完善

在高速發展的互聯網行業,每當一個新的業務形態、新的技術出現,是否會對衝擊現有法律體系,其所為社會帶來的益處是什麼,可能存在的風險是什麼,如何回應,這些都是網路法所要研究的問題。

病毒不再肆虐,盜用帳號數量下降,企業之間惡性競爭漸少,非法插件幾乎滅絕。可以說,現如今相對優良的網路環境,有賴於過去20年中互聯網法律規則與互聯網行業相互互動形成的結果。

過去20年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隨著互聯網發展的進步和完善,成為了互聯網逐漸走向良性競爭和發展的大前提與指導框架

然而,互聯網是一個至今仍在高速發展的行業,在告別舊問題的同時我們也面臨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人工智慧的倫理問題,平台的責任問題,數據「石油」如何合理利用等等……

作為一門與互聯網行業同樣年輕的法律門類,互聯網法也已經走過20多年的時間。在更好的面向未來之前,記錄網路法發展進程的每一步成為了一件重要的事情。

騰訊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共同出品了《網路法論叢》系列,希望藉此平台邀請更多法律工作者成為網路法發展的記錄者。

目前,《網路法論叢》第一卷、第二卷已經上架,如果你是網路法研究者、從業者或者對網路法感興趣,可以在本文末尾加入我們的《網路法論叢》讀書會

互聯網法與互聯網共同發展的20年

針對互聯網短短的20年歷史,業界有多種斷代的方法。

其中一種主流斷代方法是將iPhone發布以前的互聯網發展統稱為互聯網時代,而iPhone之後的則稱之為移動互聯網時代。

原因當接入互聯網的終端從傳統的PC變為智能手機之後,無論是產品形態、商業模式還是互聯網的受眾都發生了巨大的轉變。

這樣的劃分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從我國互聯網立法的階段劃分來反推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階段,卻能得到一個更清晰而具體的脈絡。

騰訊研究院資深專家王融所撰寫的《中國互聯網監管20年》中,將中國互聯網監管的歷史劃分為4個階段:

>第一階段:監管引入和奠基階段(1994~1999年)

>第二階段:監管體系全面建立階段(2000~2007年)

>第三階段:監管優化與擴展階段(2008年~2012年)

>第四階段:監管重構升級階段(2013年~現在)

中國的民用互聯網誕生於1994年,這一年中國正式接入國際互聯網。

與互聯網一同出現在業界視野的,是1994年2月18日發布的《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這是我國第一部涉及互聯網管理的行政法規。

此後的3年間,我國集中針對互聯網出台了若干的法律法規,其中許多規定沿用至今,開創了中國互聯網監管的奠基性制度,如:國際出入口信道專營制度;聯網接入許可、備案制度;計算機系統登記保護制度等。

由於此時的互聯網行業幾乎沒有任何成熟的具體業務,此階段法律法規的特性是強調資源分配的基礎性管理,也幾乎不涉及任何具體業務。

而針對互聯網業務管理的具體條文,分散在之後幾年的其它法規中。如針對互聯網電影、電視的相關管理,出現在了《電影管理條例》(1996年)、《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里。

較為寬泛和基礎性的大框架,對應的是中國民用互聯網「野蠻生長」的5年。到1999年年末,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經超過890萬,網站數量也增加到了15,000家。

時間走到二十一世紀初,那些構成我們當今熟悉的互聯網世界的商業公司紛紛成立,互聯網具體業務開始向「Web 2.0」方向邁進。與「Web 1.0」最大的區別是,Web 2.0強調信息的多邊生產和傳播。

用戶不再只是網站的傳播受眾,同時也成為內容的生產者。

2002年,博客網成立,博客這一新興的媒介成為了普通用戶在互聯網上建立影響力的最早也是最便捷的方式。2006年,徐靜蕾的博客創下5000萬點擊記錄,成為2006年網路大事記。

同年,中國病毒「熊貓燒香」肆虐網路,感染計算機數百萬台,中招企業和組織超過上千家,其中不乏逐漸開始嘗試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的金融、稅務和能源領域。次年,熊貓燒香病毒製造團伙落網,這是中國警方破獲的首例計算機病毒大案。

另一方面,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讓互聯網拓展到了幾乎全國每個角落,到2008年時,中國網民首次超過美國。

在這一時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的發布,這標誌著我國互聯網管理進入了體系化階段。

這與互聯網的行業發展是對應的,在這一階段,互聯網呈現出「可以承載和連接萬物」的特質,這一特質使其與廣播、電視、電影等舊載體都有明顯的區別。專門為互聯網設置管理主體和管理辦法逐漸成為了必要的設置

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以及內容主管部門為代表的監管主體地位在這以使其確立和明晰。但總體監管依然呈現「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特徵。

比如在互聯網新聞領域,從業者既要接受互聯網主管單位的管理,同時還要接受新聞出版部門的管理。

除此之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幾乎被所有中國互聯網公司寫入註冊協議的「九不準」: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這段文字,可能是中國普通網民最熟悉的互聯網相關法條。

2008年到2012年,無論是在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上還是在互聯網管理體系的構建上都是相對平穩的一個階段。

一方面,舊有的業態不斷完善「用戶可以發布信息」的博客,轉化成了微博、人人網、開心網、QQ空間等更新的形態。在電商的基礎之上,在線上賣線下產品的團購、O2O模式逐漸興起。

另一方面,互聯網的重心開始向移動方向轉移,為之後產業和法規上的變革暗埋了伏筆。

在這一階段,由於大部制改革的驅動,互聯網監管部門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提升。並在2010年確立了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管互聯網信息內容,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互聯網行業管理,公安部負責規範和打擊互聯網上違法犯罪活動的「三架馬車」。

這一調整是對上一階段互聯網監管中產生的多頭、交叉甚至衝突問題的回應。

在法規與制度的建立上,這一階段體現了「優化拓展」的特點。2010年9月,服役10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開始修訂,並引入了這一階段開始出現的一些新興的議題,比如:不正當競爭、電子商務、網路支付和網路稅收、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

2013年,可能是1998年後中國互聯網行業最重要的一年。在這一年,餘額寶正式上線,互聯網第一次展示了其對傳統行業改造與賦能的力量。之後的一年,網約車補貼大戰爆發,互聯網對其它行業的賦能屬性進一步增強。

2015年,互聯網+的概念提出,互聯網正在從PC和手機這種傳統終端中突破進社會生活和生產的諸多方面。之後的每一年,總有一兩個由互聯網與傳統行業相互融合產生的「風口」出現,互聯網業態的品類繁榮度達到了新高。

針對這一新的局面,互聯網管理也開始了其對應的重構與升級。2014年,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同年,國務院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做出職能授權。

隨著互聯網在這一階段成為生產資源重新分配、生產方式變革的重要工具,互聯網立法層級也不斷提高。

《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電子商務法》等一批國家大法陸續出台或取得重大進展,無論是為互聯網專門設立的新法,還是舊有法律的修訂,針對互聯網時代所產生的新問題都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議題。

產業的新局面與現階段熱點問題

從2010到2014,歷時四年的3Q大戰塵埃落定。

這場PC時代的最後大戰雙方成本巨大,但是對於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卻是繼往開來的一次重要機遇。

「3Q大戰」客觀上推動了互聯網的開放進程,中國互聯網大踏步地進入開放時代。

隨著國家「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實施,互聯網還在與傳統產業不斷融合,形成新的生態體系。

同時,隨著大數據、雲計算、深度學習等新技術的突破和應用發展,數據變成新資源,人工智慧崛起,萬物互聯時代近在眼前。

產業的新局面對法律同樣提出了挑戰,數據治理、隱私保護、平台責任、自動駕駛責任承擔、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等,開始成為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內,網路法研究必須面對的新話題。

進入網路化、數據化和智能化時代以後,我們的生存方式是一種數字化生存,大量的個人信息被記錄,構成大數據的重要來源之一,成為信息時代的重要資源。如何保護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在保護和利用中達成平衡,就成為一個核心的問題。

從全球範圍看,對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研究始於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歷了從簡至繁的發展過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老師認為以徵得個人同意作為個人信息利用的普遍規則是不現實的,但是完全拋棄同意也會導致天平的失衡。

個人信息本身沒有危害,但是對個人信息的使用行為可能產生危害。所以可能的路徑是「同意+行為規範」,同意只是針對敏感個人信息,並非針對所有個人信息的控制。在將同意做實的基礎上,對使用行為進行規範,並賦予個人救濟性權利。(詳見《網路法論叢》第二卷《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理論》)

除了數據的開發利用,另一個我們正在經歷的革命是智能革命。2016年,AlphaGo大勝圍棋九段李世石,讓近十年來再一次興起的人工智慧技術走向台前。2015年至2016年誕生的人工智慧企業數量,超過了過去10年之和。人工智慧發展進入新階段。

世界主要國家都將人工智慧當做未來的戰略主導,出台國家層面的推進戰略。我國在人工智慧產業浪潮中的頂層設計與其他國家的特點是較為強調技術與應用,相對淡化人工智慧發展的其他方面或問題。(詳見《網路法論叢》第一卷《第三波人工智慧發展浪潮中的頂層設計,評》)

自動駕駛測試車已經上路,機器人索菲亞也獲得了公民身份。一切看似那麼美好。但我們不得不清醒地看到,人工智慧技術和應用的發展,對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

2016年特斯拉Model S的車禍以及前不久Uber撞人致死事件不斷敲響著警鐘,AI要怎麼負責?

可以說,法律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是人工智慧發展面臨的首要法律挑戰。

騰訊研究院院長司曉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曹建峰認為,宏觀上需要構建新的責任規則,從眼前機器是否應當為其行為或疏忽承擔責任入手,進一步思考機器人是否應當擁有法律地位這個問題,最終對機器人的本質作出回應。

微觀上,對於人工智慧侵權行為,可以借鑒《侵權責任法》關於為限責任的規定,讓智能機器人承擔嚴格責任;也可以差別化責任規則,建立統一的人工智慧監管機構或者行業主管機構進行監管和審批;或實行強制保險制度或賠償基金以覆蓋產品責任。

或像歐盟一樣,考慮賦予某些智能機器人法律人格讓其享有特定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包括其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詳見《網路法論叢》第一卷《論人工智慧的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和智能機器人為切入點》)

技術的發展推動了數據流通和人工智慧前行,亦推動了數字內容產業的迅猛發展。近年來網路文學的發展推動了改編影視劇的熱潮,數以千計的熱門網路小說售出影視改編版權,眼下的大小熒屏幾乎被網路小說改編劇承包。

但是,熱門IP《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甄嬛傳》、《楚喬傳》等影視作品頻頻遇上「抄襲門」,影視作品的抄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影視作品權利人如何避免被侵權等問題都值得研究。

目前實踐中對是否構成抄襲的判斷一般以「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來進行考量。陳中在本書中指出對於「接觸」的認定,會依據「是否公開發表」、「是否收到被抄襲作品」、「雙方是否建立某種聯繫」來判斷。對於「實質性相似」實踐中一般採用「整體觀感發」和「抽象測試法」來綜合判斷。(詳見《網路法論叢》第一卷的《一杯敬抄襲,一杯敬原創——淺析影視作品的抄襲問題》)

新一輪的技術革命對法學理論和治理規則的影響遠不止上述內容,虛擬財產、平台責任、互聯網金融法制和信用制度等都需要法律人鑽研和思辨。體系性的制度變革根據某項基礎技術的發展而完善,還是基礎技術的發展嵌入原有體系是網路法和技術產業發展需要良好磨合的關鍵之處。

對答案的思考,很可能就藏在《網路法論叢》之中,等待各位讀者發現、共鳴、批判。

網路法研究者的機會與歷史使命

大家都在談,人工智慧之後,我們還能做些什麼?面對顛覆式創新帶來的新問題,法律人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旁觀還是投身其中?

2017年被很多學者稱為「網路法元年」,各大法學院紛紛成立獨立的網路法研究機構,研究力量迅速增強,青年學者集中湧現。同時,也有更多奮鬥在第一線的法律實務工作者投身網路法研究,結合實踐,以小見大,揮斥蒼穹。

面對時代的巨變,把其中理論剖析出來,這是學者應行之道。同時,保持謙卑和樂觀,也是AI時代法律人應有的心態和精神。

未來已來。編寫《網路法論叢》是順勢而為,更是時不我與。《網路法論叢》記錄了廣大網路法學者、實務工作者對網路法前沿問題的觀察、思考和理論研究,以期與大家一起見證網路法發展的每一步。

目前《網路法論叢》第一卷和第二卷已經上架,歡迎掃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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