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律要留辮子,那禿頂和光頭的人怎麼辦?
清初推行「薙法令」時,曾有一位前明官員,因為年老謝頂沒有剃髮,最終被判處斬刑。
這個人名叫陳奇瑜,字玉鉉,山西保德州人,明神宗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中進士,曾經出任洛陽知縣、延綏巡撫以至陝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諸省總督軍務,後來被彈劾降職,其生平歷經萬曆、天啟、崇禎、南明和清朝。
《明史》稱陳奇瑜最後「卒於家」,沒有交代死因,其實他是因為剃髮令的緣故被清朝處死的。此事的全部經過可見於順治五年(1648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份題為「山西巡按劉漪為審擬紳民違制蓄髮並糾參州官貪銀事」的內閣揭帖。
根據揭帖透露的信息,順治二年(1645年),清朝正式頒布「薙法令」後,已經被革職在家的陳奇瑜,由於「年老剃頭髮脫,遂將兩鬢及腦後頭髮未剃,一面遮護」。至順治四年(1647年)四月,山西太原府保德州知州賀雄飛到任後,陳奇瑜經常與他一道宴飲,賀雄飛沒有察覺剃髮的事情。後來,賀雄飛以太原府催解加增錢糧為由,向陳奇瑜之弟陳奇璉借銀百兩,又和曹現、錢有庫、嚴可奇等每人借銀十兩。
順治五年(1648年)二月初八日,賀熊飛從偏關回州,先拜會陳奇瑜;幾天後,陳奇瑜回拜,「用黃傘乘轎,頭戴帽套,內包見獲網巾一頂,前至迎賓館相見」。賀熊飛斥退左右,與陳奇瑜單獨談話時,見他蓄有頭髮,就人將他拒執,摘下其網巾,又將黃傘一併沒收。
陳奇瑜遂即令人請原任北直薊州知州王皋、賓山縣知縣陳時務等人,前來哀懇保領,並寫了擔保的狀子,將陳奇瑜保領到家。陳奇瑜的妾室王俊秀要為他遮飾死罪,就用剪刀將他的頭髮剪去。
賀熊飛將此事上報祝都御史,得到批示:「事干蓄髮,速查。」 即將陳奇瑜收監。為了脫罪,陳奇瑜狀告賀熊飛貪贓,說賀熊飛到任以後常與他宴飲,宴中數次借銀,貪饕無厭,二月十九日又勒要銀子,並從袖內取出網巾一頂,誣陷自己,待眾人將他保領回家後,又差人向他索要銀兩等。
那麼,陳奇瑜有沒有剃髮,賀熊飛有沒有藉機勒索、誣陷他呢?為了弄清這件事,清朝派人進行了一番調查,發現這兩件事或許是同時存在的。賀雄飛作為州官貪圖錢財,敲詐陳奇瑜,而陳奇瑜確實沒有剃髮,其理由並不是有懷念故明的情節,僅僅是由於「年老發脫,止有肉皮」,「兩鬢與腦後發亦不多,亂紛紛的」,因而有所不忍。最終,賀雄飛被革職,陳奇瑜被判處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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