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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還值得我們去堅持嗎

當年張海超走投無路,面對官方機制的冷漠和無效,拿生命做賭,開胸驗肺這才揭開塵肺病的黑幕。

我的當事人付存緒,被錯判強姦。付存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據;當年庭審時,控方證據顯示嫌犯現場遺留27公分足跡,付存緒就當庭脫鞋驗腳,赤足足長已超27公分;原審認定有證人證明付存緒就是真兇,然而證人證言僅為一個男人在路口撞到了自己的肩頭,原審竟然認為一個男人在路上撞到一個女性的肩頭就可以證明這個男人強姦了另一個女性,這是多麼奇怪的審理邏輯?並且,即便是這麼奇怪的證人證言,筆錄簽名還是他人代簽,毫無真實性可言。(關於這個案子,我寫過辦案手記,《中國冤案集大成者——陝西付存緒案》,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付存緒在看守所被羈押12年才獲得一審判決。在這12年中,原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下判,遂向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而檢察機關直接回復,不需要補充偵查(見原審審理卷的《檢察院函》)。如此,原審法院在接到檢察機關的強硬拒絕後,僅僅過了兩個星期就判決付存緒有罪。

就是這樣一個案子。推動過浙江張高平叔侄案平冤的張飈檢察官,一個「全國模範檢察官」,多次呼籲,但沒人任何人理睬。我介入這個案子後,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申訴也一年多了,還是沒有動靜。

去問為什麼?接待法官說,承辦人調離了,誰接手還沒安排,請等待。我去最高檢申請抗訴。接待檢察官說,既然已經向最高院申請了申訴了,那我們就不能接了,得等最高院那邊出結果,請等待。

我說,這個處置流程設計的存在明顯問題啊。付存緒的案件發生在1979年,付存緒頂著強姦犯的大帽子幾十年,申訴了幾十年。如果法官接了檢察院就不接,法院又遲遲沒進展,被冤枉的老百姓就只能「等待」嗎?面對錯誤這麼明顯的案件,難道法院幾十年沒結果,檢察院就當做幾十年看不見嗎?

張飈檢察官時不時就會給我發發微信。微信上,我們兩個不停地交流,又找什麼地方了,又見什麼人了,又做什麼工作了……但聊下了的結果都是——「沒結果」。看著張檢察官的留言:「我們一定要共同努力、一定要堅持」。我都不知道該如何回復,張檢察官作為全國檢察系統的「模範檢察官」尚且難以喚醒這個系統,只能像等待戈多一樣地和我這麼個小律師相互打氣「堅持」,那麼我們在「堅持」什麼?是在等待體制的良心發現,還是僅僅是在「堅持」自己內心對法治殘存的一點點善意的期待?是不是有一天心死了,也就堅持不下去了。

就在我被巡六法官告知「等待」的同時,我在河南的當事人家屬也被官方臨時約談。

河南的案子是吳春紅殺人案。我也寫過辦案手記,《為蒙冤者寫書——河南商丘吳春紅故意殺人案》。吳春紅喊冤十多年。期間,吳春紅在獄中不接受學習改造,不認罪悔罪,卻有相關部門來主動和吳春紅協商減刑。但是吳春紅拒絕減刑,表示「要麼以清白之身走出監獄,要麼就死在這裡」。

吳春紅案是原審法官在筆錄中都直接承認案件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卻依舊作有罪判的案件。

原審認定吳春紅以向麵粉投毒的方式實施殺人行為,該麵粉被村民W用於製作「面托」,W之子因食用「面托」中毒身亡。然而,本案證據可以證明,「面托」並不含毒,且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食用了「面托」。

原審認定吳春紅投毒後再未進入案發現場,且現場遺留物品先後被受害人家屬及辦案人員反覆地移動、使用,然而吳春紅竟然能準確地說出各物品被移動之後的擺放位置,辦案人員「喂口供」的特徵十分明顯。

本案的屍檢鑒定意見與公安部鑒定標準明顯相悖;證人證言顯示,辦案機關存在隱匿證據的行為;受害人家庭於案發前即曾發生過中毒事件,且受害人父母亦提供了懷疑對象,但偵查人員對該線索未做任何偵查。

可就是這樣一個同樣錯誤明顯的案件,當事人家屬每次被約談,談話內容都是要求「放棄申訴」。

下圖是當事人家屬發出來的約談內容:

看到這樣的消息,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評價。一邊讓人不要申訴,一邊說提供法律援助還給錢。這是多麼神奇的邏輯,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讓人不申訴!不申訴,法律援助做什麼?提家屬探監嗎?

吳春紅案件,我介入兩年了。每次去第四巡迴法庭,雖然得到的都是冰冷漠的「等通知」,但我至少進了法院的大鐵門,至少見到了接待法官。而我的當事人,竟然連續兩次去法院都被直接拒之門外。申冤的人,竟然連法院的大鐵門都進不去。這可真像卡不卡筆下的法律之門,嘴上向你敞開,可是你就是進不去。

周澤說過:「做律師,做法官,有沒有接受法學教育並不重要。」有些人抓住周澤這句話來嘲笑周澤的法律功底不好。

有一段時間,我也不同意周澤的這個觀點。但是,隨著這倆年辦了一些案子,參與了一些事,我開始同意周澤的觀點了。是的,有些學者把法律概念拆解的條分縷析,有些法官談起法律構成頭頭是道,我也經常在日誌中說體制內法律人的邏輯感越來越強了。

但是,so what。康德說,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成為工具。學者們和法官們的法律功底無論如何紮實,法律技術無論如何嫻熟,但如果這些人沒有把人看作為人,而僅僅把人工具化地視為一個分析對象,沒有把法律看作為助人實現正義的良善之器,而僅僅把法律工具化地視為一種分析方法,那麼在我看來,這樣的人都是不配被稱為法律人的。法律人的唯一標誌,是內心的道德律令。沒有對人的真切關心,沒有對道德感的真切敬畏,一個人接受過再多的法學教育,也不過就是「智足以拒諫,言足以飾非」的拿法律當飯碗而已。

很多次,我都被問到:「這個案子收了很多錢吧?」我回答:「沒收錢,連路費是自掏腰包。」於是接著就會被評價,「那你是想出名」。在他們的眼裡,看到的錢,看到的是名,唯獨看不到監獄裡那個遭受屈辱的人。

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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