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18萬餘元現金,還打了欠條 「本該贏」的官司為什麼卻輸了?
出借18萬餘元現金,也打了借條,上了法庭眼看被告要輸官司還錢,意外的是,法庭上卻出現了兩張借條,金額也不一樣。近日,市五中院終審判決,出借人因無法自圓其說這麼大筆現金的來源,最終敗訴。
圖片來源於網路
2017年3月,原告劉某向榮昌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羅某返還劉某借款180500元並按月息3%計算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庭審中,劉某陳述羅某向其借款180500元,並向法庭出示羅某向劉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現金壹拾捌萬零伍佰元整。(月息3%計)。借款人:羅某。」劉某陳述該借款的交付方式為現金交付,其本人於2013年6月15日當天從銀行賬戶里取了一萬多元現金,又把大兒子、二兒子、孫兒的存摺里的錢取了出來,在汽車上將錢交給了羅某,羅某隨後向其出具了借條。為證明其主張,劉某申請證人唐某出庭作證,證人證實:劉某他們去取錢的時候在車裡沒下車,後來他們在車裡數的錢,借條好像是在車裡打的。
庭審中,承辦法官無意中發現原告提交的借條粘貼在一張白紙上,同時該白紙的背面有書寫的內容,而且是被告羅某出具的借條。面對法官的詢問,原告劉某又陳述,該借條系羅某於2012年12月28日向劉某借款後因未還款,將借款本息一起轉為借款本金出具的,但對當時借款的金額及利息的計算數額均未能明確作合理解釋。法院認定,羅某於2013年6月15日向劉某出具的借條,劉某陳述出具借條當天以現金的方式向羅某提供了借款,後又陳述該筆借款系由2012年12月28日的借款轉換形成,但對轉化的本金及利息數額未能舉證證實。
由於劉某的陳述前後矛盾,未能舉證證明交付借款的實際金額及支付方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於是,榮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之後,原告上訴至市五中院,市五中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對案件的事實,應當事實求是地作陳述,否則可能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對於大額現金的出借,必須要有現金來源出處才行,否則,就算有借條也難以主張借款事實。除非是轉賬,就沒有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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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慢新聞-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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