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荷蘭將設立首個全英文商事法庭
編者按:2018年3月,荷蘭眾議院通過了新商事法庭設立的相關提案,該法庭即將成為荷蘭第一個使用全英文進行工作的商事法庭,負責管轄涉及荷蘭的複雜國際貿易糾紛。
去年7月,荷蘭議會就通過了《荷蘭國際商事法庭法案》,在對民事訴訟程序法修正的同時,也在阿姆斯特丹地區設立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的新商事法庭進行了籌謀規劃。
隨著荷蘭新商事法庭的設立,阿姆斯特丹也加入了倫敦、迪拜和新加坡的行列。該商事法庭將專門審理國際商事糾紛。從商事到貿易糾紛,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將在歐洲中心用中立、專業的法官使用英語主持訴訟程序。
加強「涉外商事審判」是最高法院提出的重點工作之一,周強院長多次強調推進最高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設,推動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一帶一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荷蘭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改革的有益借鑒。
英語主導的訴訟程序
英語是無可爭議的全球商業語言。商業合同一般都由英語起草的,不同語言國家的各方使用英語進行交流。但涉及到訴訟時,跨境訴訟的當事人可能被迫要求使用他們不理解的語言進行訴訟。
荷蘭司法部門決定確定英語作為商事語言,在阿姆斯特丹設立英語法院即荷蘭商事法庭。荷蘭商事法庭在處理爭端時適用荷蘭的程序法,以英語為工作語言。
荷蘭商事法庭的優勢
專業的荷蘭法官;
英語或者荷蘭語作為庭審語言;
高效、便捷的訴訟程序將審理過程分解為責任確定和損害賠償;
可以用法語、德語、英語或者荷蘭語提交證據,節省時間和翻譯成本
如果訴訟請求被駁回,無需承擔高額的訴訟費;
無紙化訴訟;
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
法官選任
法官的選任依據以下標準:
1、在私法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特別是公司法、保險法、銀行和金融法、交通法、荷蘭程序法、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相關專業;
2、具有較高的法律英語聽、說水平;
3、具備處理大標的、複雜的國際貿易糾紛的能力;
4、熟練掌握美國和英國程序法相關規則;
5、熟悉國際商業和國際商法相關實踐。
訴訟費用
荷蘭商事法庭和商事上訴法庭的收費標準分別為1.5萬歐元和2萬歐元。雖然費用高於荷蘭的普通法院,但與其他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案件相比,這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選擇。
在其他國家,收費可能會高的多。各方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會降低涉訴企業整體的成本。
誰承擔訴訟費用?
在荷蘭法的框架下,根據荷蘭《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全部費用,主要是基於程序性風險和政策規定。只要合理,勝訴方承擔的一切費用均應予以賠償。
關於律師費,適用「清算費用計劃」,這就意味著只有關於律師的具體行為和服務將由敗訴方承擔,其他額外費用將不會得到賠償。
證人出庭費用和專家意見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在解決糾紛時,通常不區分費用的承擔比例。雙方可根據其勝敗比例分攤費用,或者各自承擔各自的費用。「敗訴者承擔全部費用」的一般規則也有例外。
《荷蘭民事訴訟法》第327條規定,法院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全額或部分賠償」費用(特別是在家事訴訟的範圍內)。在這種情況下,每方都要承擔各自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勝訴、失去可執行內容,法院也可以命令每一方承擔各自的費用。
此外,當守約方無法承擔訴訟費用,荷蘭法院還有其他減免訴訟費的相關辦法。這為小微公司或初創企業提供了一個有吸引力的選擇。在那裡,啟動訴訟的費用將大大減少。
執行
荷蘭訴訟法因其高效、務實和低成本高效益而被認可。訴訟在荷蘭的優勢之一是凍結令。在訴訟過程過程中,很容易申請到凍結令。凍結令的目的在於防止荷蘭的資產被轉移、處置到其他國家,其效力直至完成訴訟程序為止。
這一禁令很難在英美法系國家申請,但在荷蘭則容易得多,這樣對原告而言,原告在荷蘭的訴訟更有安全保證和執行力。這使得荷蘭成為對索賠方極具吸引力的管轄地,也成為那些訴訟被告或者資產不在荷蘭的原告的理想訴訟地。
由於荷蘭加入布魯塞爾公約、盧加諾公約和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海牙公約,荷蘭法院判決可以在30多個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執行。其中包括5個歐盟以外的國家。此外,荷蘭的判決可以在美國大部分州、加拿大、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執行。這使得荷蘭的判決超越了荷蘭的管轄權範圍,更具有強制力和價值。
荷蘭商事法庭雖然在荷蘭設立,但是個案可以適用外國法律。是否適用,則是由其國際私法規則決定的。在《荷蘭民法典》第十章和《羅馬公約》一、二章也肯定了商業糾紛適用外國法的合理性。
管轄
專屬管轄:荷蘭商事法庭解決的案件一般需要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或者雙方公司在荷蘭境外設立即可。審理案件可以不適用於荷蘭法律,也不要求相關行為發生在國外,以上都不是專屬管轄權的唯一要求。對法院的專屬管轄權的唯一實質性要求是該案件為「商事」案件。
合意管轄:荷蘭商事法庭合意管轄權的基礎為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應選擇將爭議提交本法院管轄。對當事人的國籍並無特殊要求。因此,法院能夠審理荷蘭本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荷蘭人和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端,甚至是與荷蘭或其法律關係並無聯繫的外國當事人之間的案件。這將使荷蘭商事法庭成為尋求解決商業爭端的外國當事人的中立、有力選擇。
屬人管轄(在荷蘭的訴訟法框架下)雖然荷蘭商事法庭是國家法院,但它對當事人的管轄權不是從強加給他們的。各締約方必須相互明確同意接受本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將爭議提交荷蘭商事法庭,包括在發生糾紛之後。為防止爭議發生後對管轄法院的爭議,商業合同中應包括所謂的「管轄權條款」。在這一條款中,當事人可以界定荷蘭商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荷蘭商事法庭應專門審理複雜(國際)商事案件。
荷蘭商事法庭會給當事人提供商事和貿易爭端的爭議解決中心,他們在歐洲中心在商事專家法官主持之下,使用英語進行訴訟。
審理案件類型
荷蘭商事法庭是處理涉及商事的私法糾紛,而不是公法糾紛。此類商事案件可包括合同糾紛、前合同糾紛、違反合同、解除合同賠償和合同損害賠償。
合同糾紛:當任何一方在合同條款或定義上意見不一致時,就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同的生效需要雙方的共識或者協議。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可以在法庭上辯論。
前合同糾紛:這些是合同生效前發生的問題,可以包括重大誤解、被脅迫、被欺詐和不當影響下出現上述問題,受影響的合同可能被撤銷或廢止。根據不同情況,合同也可以有效。
違反合同:無正當理由履行合同任何條款。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均構成違約行為。此類合同違約可能包括不按時付款、未完成合同義務或未能交付貨物。違反合同是提起訴訟的常見原因,通常會造成損害。
解除合同賠償:合同的解除是非自願、撤銷的狀態,它是合同雙方重歸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狀態。在欺詐、重大誤解、無履行能力、脅迫或不當影響時,可能產生撤銷合同的請求權。通常情況情況下,撤銷權是相互的。在一方造成重大違約、違背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合同損害索賠:這些是因違約而引起的索賠,損害賠償被視為法律救濟。損害賠償金是用貨幣補償、金錢給付的方式。包括最常見的補償損害賠償、清算損害和懲罰性賠償金。
荷蘭政府預測,荷蘭商事法庭每年將審理多達100多起案件。然而,由於用英語進行訴訟的實用性和長期的成本效益,實際收案數字可能會高得多。
翻譯原文援引自荷蘭商事法庭官網http://www.netherlands-commerical-court.com
孫欣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審庭審判員
編輯:曹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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