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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酷狀告「電視貓」擅播《歌手 2018》:要求賠償 500 萬

優酷近日以「侵害《歌手 2018》網路傳播權」為由,將上海千杉網路技術發展有限公司運營的「電視貓」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節目,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500 萬元。

原告優酷稱花費了「巨額成本」從權利人處取得了涉案節目的獨家信息網路傳播權,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為該節目進行深度廣告宣傳,因此被告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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