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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不明確引起的法律糾紛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張女士與白先生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張女士所有,離婚後又書面承諾大興區的涉案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歸張女士所有。但涉案房產下來後,白先生卻不配合辦理收房手續,涉案的房產證還沒有下來,導致張女士無法行使權利,遂委託本所代理本案訴訟。

【代理意見】(一)本案案由應為離婚後財產糾紛。本案訴訟因被告不履行其與原告在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而釀成,符合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第二種情形,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二)涉案房屋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起草的離婚協議明確「全部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離婚後被告再次做出書面承諾明確原告對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利,該承諾內容實際上是對離婚協議內容的再一次明確,對離婚協議內容具有補強作用。而不是被告離婚後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贈與的行為。離婚協議符合公平原則,不具備無效或撤銷的條件。另外,被告墊付購房貸款的行為,屬於其後的債權問題,不影響原告對涉案房屋的使用權,貸款問題和房屋使用權問題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三)被告應配合辦理涉案房屋入住登記、車輛過戶手續。原、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在離婚後的一年內並沒有提起撤銷或無效的訴訟,現已超過訴訟時效。正因為被告不按照協議內容來履行,而涉案房屋又沒有房產證,所以原告才要求對涉案房屋先享有使用權。

【判決結果】張女士對北京市大興區XXX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白先生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張女士辦理該房屋入住手續。

【案例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本案案由是用益物權糾紛還是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張女士是否有權享有對涉案房屋的使用權。

關於焦點一:所有權確認糾紛與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性質不同的兩類糾紛。本案中訟爭的房屋屬於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不屬於所有權確認糾紛。因被告不履行其與原告在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而釀成,符合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該種情形,本質上可歸屬於合同糾紛。而不應屬於物權糾紛之下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本案經過大興區法院用益物權確認糾紛,經過一審、二審裁定駁回,又經海淀區法院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立案,從開始法官認為該案不應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到法院全部認可代理律師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於焦點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已明確「全部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離婚後被告再次做出書面承諾予以確認。但由於房屋產權證未辦理的原因,被告辯稱協議約定不明,且不承認後續書面承諾效力。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雖未明確約定對房屋歸屬及居住問題明確寫明,但該房屋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張女士自然享有該房屋一半產權及相應支配權利,白先生自願將另一半產權及相應權利轉讓給張女士,即張女士事實上擁有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利;被告作出的書面承諾是對離婚協議內容的確認,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採信。

【結語和建議】原告張女士與被告白先生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經過兩次不同案由的訴訟,通過對贈與行為和書面確認行為,以及在房屋的使用權與貸款問題上的的詳盡分析,最終以勝訴結案,使原告的合法居住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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