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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房五年不住不租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五萬元滯納金

奇聞故事

鄭大民提前給兒子買了一套婚房,房子簡裝後一直閑置,他偶爾會去轉一趟。

這天,兩個法院工作人員給鄭大民送來傳票,說他拖欠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費,對方已將他告上了法庭。

鄭大民細看原告物業公司的起訴書,不看則罷,一看他快氣炸了:自己欠了小區物業管理費5000元,對方不僅要自己還清欠款,還要支付50000元滯納金!這滯納金咋這麼多呢?

鄭大民平生第一次惹上官司,有點慌,他忽然想到侄兒是律師,當即電話求助。侄兒聽完,便來到小區物業公司進行調查。

據物業公司方反映,鄭大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就沒繳納過物業管理費,「這幾年一到年底,我們就找鄭大民,他一拖再拖,最後竟說,他的房子一來沒人居住,二來也沒租給別人,根本用不著交物業管理費。」

工作人員邊說邊拿出每次向鄭大民催繳物業管理費的函件存根,以及每次通話的原始記錄清單。

鄭大民的侄兒問工作人員:「你們起訴追繳50000元滯納金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和業主之間簽了協議,逾期不交就要支付滯納金。」工作人員拿來協議原件,上面違約責任有一條:「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物業管理費,如果業主不按規定和期限繳納費用,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物業公司方有權要求業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滯納金。」

幾天後,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由於物業管理費牽扯到每家物業公司和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開庭那天,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有的說,這滯納金咋高出管理費那麼多呢,真是不合理;有的說,雙方約定在先,有白紙黑字的協議,一定錯不了。

不久,法院作出了判決:要求鄭大民將所欠物業管理費全額交清,另支付物業公司違約金1500元,與物業公司主張的50000元相去甚遠。

法庭判決後,物業公司方不服,明明是「滯納金」,怎成了「違約金」?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咋不按協議執行呢?

法官解釋道:違約金和滯納金,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滯納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其次是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徵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三是具有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措施。

因此,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相反,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物業公司不是行政部門,因此物業合同里不應提「滯納金」,而應提「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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