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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瑣事起爭執,故意傷害被判刑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判處被告人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11月30日9時許,給被害人張某家送藥材的貨車將歐某家的堤壩壓壞,歐某與張某的妻子黃某因此事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黃某的兒子張某某出來幫忙加劇了矛盾。歐某出於氣憤拿著兩把殺豬刀尋找張某某,遇到聞訊趕到現場的張某,二人發生打鬥,歐某將張某頭部砍傷。經鑒定,張某頭部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後,歐某於2017年12月25日主動向市公安局投案。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歐某有前科(歐某於2012年7月10日被利川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後,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訴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取得了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供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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