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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替老師說句話了!為人父母我們都該看看

如果你身邊有一個教師朋友,可能會聽TA訴苦說:「現在的學生沒法管了,說重了或者打了一下,一言不合家長就把老師給投訴了。」

首先我們要先明確一下這個所謂到的「打」並不是那種無良變態老師沒輕重的以打學生髮泄心中憤懣,有時只是打打手心,或者怒氣下推搡了幾下,年輕氣盛的老師可能說重了一些,但是卻給自己招惹來麻煩甚至威脅到了人身安全。

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打了,你怎麼看?先不著急回答,看完這篇帖子再來一起討論一下這個問題。無論說你是出於老師還是學生的角度。

孩子沒完成作業被老師打了兩巴掌,我可以去教育局告嗎?

這是一個孩子家長在悟空問答上的提問,一時間刷爆了朋友圈。網友的回答分成了明顯的兩派,雙方爭執不下。贊同者認為,孩子不論犯了什麼錯,老師也沒有理由打孩子;而反對者則表示,如果任由孩子自由發展,那到了最後警察會替你教育孩子的。

有網友還用了一個更為形象的比喻:可能有家長要說,錯了說一說就可以了,幹嘛要打?那麼世上再沒有比唐僧更能說教的吧?孫悟空聽嗎?如果沒有緊箍咒又怎麼管得住孫悟空?所以,有些教育人士呼籲戒尺教育不得不說是新時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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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懲戒權還給教育?

在中國,自古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懲戒是必不可少的一種培養方式。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懲戒這一方式,變成了一把極易弄巧成卓的雙刃劍。特別是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懲戒更是讓很多教師避之不及。難道懲戒這一教育方式真的過時了嗎?

今年省人代會期間,省人大代表、淮安市周恩來紅軍小學校長管曉蓉提出了《把懲戒權還給教育》的建議,希望通過建立相應的細則,賦予學校、教師適當的懲戒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各方觀點

教師:說服教育是無用功

尹兆青是淮安一所小學的四年級教師,有著多年的執教經驗。當下,過分崇尚「賞識教育」、摒棄「懲戒教育」,使他在某些學生的過分行為面前,無法開展正常工作,致使基本的教育活動經常陷入無序狀態。

尹兆青介紹:「今天我們班有七八個同學作業沒有完成,我只能對他們進行說服教育,要求他們補齊左右。這種說服教育是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學生不完成作業的情況有的是反覆發生,所以很多時候這種說服教育其實是無用功。就是說沒有合適的懲罰措施,班級的管理就會逐步滑坡,教學質量也存在著隱形的、慢慢滑坡。」

家長:懲戒應明確界限

@落:

我認為懲戒的作用要搞清楚,不能因為孩子出於好奇心等行為打斷教師的課堂而被認定為影響教學秩序。因此,首先應該明確何為影響。其次,關於懲戒的手段,在班級中,在家長會中,在學校會議中,都應該進行討論協商,並且達成一致意見。把問題擺出來,讓大家都作為規章來辦事,這樣,教師有了自己的管理權利,也敢管了。家長也不會小題大做地認為教師不負責任了,學校也能根據規定用統一標準來界定教師的行為。

@樹兒:

法國小說《偷影子的人》中,小主人公因為在英文課堂中造了一個句子,老師認為他故意搗蛋而懲罰他周六掃三個小時的落葉。這是多麼人文的懲罰呀!相比挖苦、諷刺、辱罵這樣的辦法,體現出了人文關懷。這就是懲戒的範疇。

相反的例子是,台灣著名作家龍應台在《蝴蝶結》一文里描述了一個讓讀者心寒的場景:「林老師用藤條一鞭一鞭抽下來,打在頭上、頸上、肩上、背上,王愛蓮兩手捂著臉,縮著頭,不敢躲避,不敢出聲……然後鮮血順著她的頭髮粘稠地爬下臉,染著她的手指,沾了她的制服……」這是龍應台11歲時的真實經歷,但多年後她依然能細緻地回想,足見這種傷害有多深。後來,王愛蓮帶著三個弟妹跳河自殺了。這是一個小生命被摧殘的事件。

因此,雖然教育部門頒布了可以對學生懲戒的法規,但是為師者不要盲目樂觀,慎用懲戒,掌握好尺度,以尊重為核心,以愛為出發點,採取恰當的教育方法,才可能達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zay :

懲戒是教育活動中,教育者對被教育者、或教育者發白內心地對自己錯誤言行舉止的一種懲罰。它是對錯誤行為的一種糾偏,對錯誤言談的一種反思,對良好習慣養成的一種鞭策。懲戒是師生在共同規則下的執行力,毫無私心,原則是對事不對人,適度適時懲戒很有必要。

把懲戒權還給教育 但懲戒不等於體罰

管曉蓉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她牽頭提出了《把懲戒權還給教育》的建議,認為教育需要被授予一定的懲戒權。

管曉蓉強調:「我們現在提倡賞識教育,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過分的賞識而弱化懲戒,其實也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就曾經說過,懲罰建立道德,就是適當的懲罰,讓他知道以後不能這樣。」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懲罰不等於體罰。

來看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管曉蓉認為,授予教育懲戒權在實施過程中應該更加細化相關準則,並結合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避免「懲戒權」變味。

管曉蓉表示,懲戒教育權應該是一直存在的權利,應當以立法的高度保證權利的實施,「不確立懲戒權的法制不是一個健全的法制,教育懲戒權是國家教育權利法制的具體化,懲戒權也應該是教師的一種公權力。從法律層面賦予教育的懲戒權,從而更利於孩子全面、健康的發展。」

他山之石

如果說以往老師們還能在「師道尊嚴」的傳統影響中摸索出各自的「招式」,那在今天尊重人權、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想管不敢管、不知如何管的老師們練就新「招式」顯得尤為必要。

2017年3月20日,青島市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其中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有媒體稱,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一時引發輿論熱議。

當時就有媒體這樣評論:

「熊孩子」可以被懲戒,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罕見的提法。教育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賦予班主任的,只是「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青島允許「適當懲戒」無疑屬於自主延伸。

「懲戒」不等於體罰,比如罰抄課文;體罰只是懲戒手段里的一種,但往往也是最重的那種。狹義上的「體罰」,主要是指直接接觸學生身體使之產生痛苦、傷害的管教措施,包括打手、掌摑、踹踢、鞭笞等。在青島明確「適度懲戒」內涵前,認為其會給「體罰」解禁,或是誤讀。

鑒於「懲戒」可能為體罰打開一道口子,青島作為國內首個「吃螃蟹」者,難免會為爭論者提供觀點交鋒的新靶子。支持「懲戒」者認為,教育理論是彩色的,教育實踐卻經常是灰色的,把「教育是愛的藝術」窄化成「教育只能用愛心」,是紙上談「教」。它預設的前提——「所有學生都可被感化」不靠譜,極少數學生只有懲戒才能從歧途被拉回正途;反對者則認為,主張對孩子懲戒,是教育的低級、無能與粗糙。

對青島的做法,沒必要急著用某種輿論正確去棒殺。它的出現意味著,教育界不再迴避「教育懲戒權」。在此情景下,不妨允許地方先試點,從多元化實踐中尋找最優解決方案。相較之下,將「教育懲戒權」導入規範路徑,才是更重要的。比「能否懲戒學生」更重要的是「怎麼懲戒學生」。能在「教育懲戒權」上打頭陣,是好事。接下來,更重要的是借鑒既有的成熟做法,對「教育懲戒權」充分界定,否則學校和教師也會因為缺乏規範而不知所措。

原載2017年2月22日《新京報》,作者佘宗明,有刪改

我們再來看看其他國家和中國台灣關於教師懲戒權的相關規定。

美國

在美國,由於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各地學校學生懲處也有差異。

紀律懲處:這是美國學校實施最多,也相對較輕的一種學校懲罰。主要包括:(1)給家長打電話。在美國學生當中有句俗語,即「千不怕,萬不怕,就怕學校給家長打電話」。(2)罰站。(3)不讓參加課外活動。(4)罰早到校或晚離校。(5)被勒令離開教室10分鐘或30分鐘。在美國,教師對學生處罰的最高許可權就是勒令學生離開教室30分鐘。(6)罰星期六來學校讀書

體罰:除馬薩諸塞和新澤西等少數州的法律明令禁止學校體罰學生以外,在美國的其他許多州,學校體罰學生是合法的,老師「適當」地打學生也是允許的。美國有的私立學校曾以懲罰學生嚴厲而出名,其體罰不亞於中國的私塾。

罰學生多少天不讓上學:這種懲罰方式主要針對一些比較嚴重的違紀行為,最多不超過10天。如偷盜、賭博、使其他同學和老師置於危險當中等。

開除:如學生多次或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抑或存在犯罪事實,那麼該學生可能面臨被學校開除。開除包括開除四分之一個學期,開除一個學期,開除一年或永遠開除。

勒令轉校:不同於開除的另一種懲罰是勒令學生從目前就讀的學校轉到另外一個學校。

英國

英國政府教育部門雖然沒有關於懲戒權的具體規定,但在教師體罰學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門規定了具體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的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過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六下等。此外,老師可以給出的懲處包括:(1)罰寫作文;(2)周末不讓回家;(3)讓校長懲戒。

CV學校為英國埃塞克斯郡某中學

英國前教育大臣邁克爾·戈夫曾大力呼籲用傳統的課堂紀律方式來懲罰違紀學生。他希望在此可以給每位教師帶去一個訊息,那就是在學校里不要害怕用「嚴格的」方法來管理違紀學生。他說:「一些最好的學校已經開始這樣做了。我希望能有更多的學校向他們學習,讓那些違紀學生去撿垃圾或飯後收拾食堂。」「在學校里,學生們的行為舉止已經改善很多,但我們仍然有很多事情需要做。這些新的準則可以給教師更大的信心來用嚴格的方式要求學生,並確保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環境里學習。」

韓國

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公布了一項名為「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的方案,明文規定教師可在規定範圍內對違反學校規範的學生進行體罰,方案對體罰的對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詳細規定和嚴格限制;如規定教師絕對不能用手直接對學生進行體罰,實施體罰要避開其他學生,要有其他教師在場;再如准許使用長度不超過100厘米,厚度不超過1厘米的戒尺,如對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規定十分詳細而明確。實施體罰時程度以不在學生身上留下傷痕為準,受罰學生有權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體罰。

澳大利亞

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學校設立了警戒室,學生違反了校規校紀,就被請到了警戒室,由專門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進行懲戒,賠禮道歉或寫檢查,最嚴重的是開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會被送到特殊學校。

中國台灣

台灣地區實行的《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對教師懲戒學生的目的、原則、方式作了詳細規定。

第十六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四調整座位。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七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一警告。二小過。三大過。四假日輔導。五心理輔導。六留校察看。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十其他適當措施。

江蘇新聞廣播

記者 丁鳳雲 王德儉

部分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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