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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臂痛術後變截癱,醫院遭索賠230餘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導讀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法治環境也在改變。為了適應法治社會,每一個人都應該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醫生更是如此。

來源:醫脈通作者:劉嚴 清華大學玉泉醫院 梁雨 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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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絕對是醫療訴訟的重災區,雖然目前手術程序已然非常完善,術前評估、討論、小結、患者知情同意、麻醉訪視,術中密切觀察、積極治療、認真護理,詳盡記錄,但仍舊風險重重。特別是骨科、神經外科,這些科室實施的手術與神經、血管密切相關,風險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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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患者老田,58歲,主因「左側臂叢神經損傷後疼痛7年,截肢術後7月余」入住北京某三甲醫院神經科治療。病歷中記載:患者7年前因摔傷導致多發傷,伴左側臂叢神經損傷及左上肢活動障礙,當時接受了「左肩胛骨、左鎖骨、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固定術」。術後左上肢活動障礙未好轉,恢復期出現左手疼痛,止痛藥物治療效果不佳。

7月前,患者為緩解左手疼痛於昆明某醫院行左上肢截肢術,術後殘端及患肢疼痛。入院後醫方為患者實施「脊髓背根入髓區切開術(左)」,後因椎管內腔隙變窄,脊髓受壓水腫,次日二次行椎板切除減壓術。術後患者出現右上肢、雙下肢無力,雙側乳頭下感覺消失,並出現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膿毒血症等併發症,經氣管切開呼吸機輔助呼吸治療,住院28天後出院。後繼續在醫方間斷接受康復治療1年余,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導致患者目前的損害後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種費用230餘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委託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本案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書指出,醫方對患者診斷明確,第一次手術具有手術適應證,符合診療規範;術後患者脊髓水腫受壓,醫方根據體征和影像資料行二次手術減壓,有手術適應證,手術方式選擇正確。但醫方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主要表現在:

1.患者術前MRI頸4-6椎體水平脊髓內略偏左側見條狀異常信號,醫方在術前討論中沒有對此異常信號加以分析討論,也沒有擬定有針對性的措施以避免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2.患者吸煙史30餘年,可能存在肺功能不佳的情況,醫方在術前未對肺功能進行評價或請呼吸科會診協助評估,存在缺陷。

3.患者術後因脊髓水腫加重了損傷範圍而增加了脊髓受壓的嚴重程度,與醫方手術操作過錯有關。而醫方術後病程記錄未顯示術後雙下肢肌力減退的變化過程,未及時發現並解除頸椎水腫,導致患者20小時內下肢肌力降為0級,說明醫方未重視對術後病情的觀察。

4.患者術後出現呼吸急促、血氧下降等情況,醫方僅給予吸氧治療,未及時氣管插管,未及時行血氣分析檢查,未及時給予有效呼吸支持,直到血氧飽和度下降至65%時才氣管插管,吸出大量黃色粘痰和痰栓。醫方在此期間忽視患者病因分析及病情評估,未積極治療,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存在過錯。

鑒定意見書同時指出,患者疾病複雜,增加了手術難度和意外損傷的風險,既往胸部外傷史和吸煙史對術後恢復產生不利影響。綜合判定,建議醫方承擔共同責任。同時判定患者傷殘等級四級,需完全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1人,建議配置助推輪椅、防褥瘡坐墊、便器等殘疾輔助器具。

根據鑒定結果,患方申請一次性判決20年的護理費、採集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醫方認為判決時已經60歲,應判決3年的費用為宜。最終,法院判決酌情考慮5年的護理費,5年以後再另行起訴,後續治療費以實際發生為準另行起訴,賠禮道歉之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醫方承擔50%責任,賠償患方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複印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差旅費、訟費等費用8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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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有風險,實施需謹慎

外科醫生因為涉及到手術治療,承擔著更大的風險。有句順口溜:「要想富做手術,做完手術告大夫」,這反映出目前醫患關係的不正常,也反映出外科醫生面臨著更高的風險。內科患者療效不佳,患者家屬可能會懷疑治療方案有誤,但如果手術未達到預想效果,患者家屬常常會肯定地說「就是手術做壞了」。

患者家屬不理解意外,但診療過程中就是存在某些意外,因為每個患者體質不同,臨床表現不同,疾病情況不同,對藥物反應不同,每個醫生的判斷也不同。有醫生說,病理是複雜多變的,有時就像地震海嘯一樣,令人措手不及。看著很健康的人可能突然發生猝死,簡單的疾病也可能莫名其妙地迅速惡化。這時,患者家屬會忘掉手術同意書籤署時醫生提示的各種風險,把所有責任全部推給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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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風險的評估、預見與防範

醫療風險是指存在於整個醫療服務過程中,可能會導致損害或傷殘事件的不確定性,以及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情。手術過程中存在的醫療風險可能更複雜,麻醉意外、神經血管損傷、心腦血管意外、呼吸衰竭可能都會突然出現,時刻威脅患者生命安全。不但手術過程中風險大,圍手術期患者也面臨者瞬息萬變的病情變化,術前突發麻醉意外,術後突發肺栓塞、急性心衰、急性肺水腫、急性心肌梗死、呼吸衰竭、膿毒血症,意外往往突然出現,病情急轉直下。

為減少手術失誤,2009年2月,中國醫院協會《關於發布和實施的通知》,推行了《手術安全核查表》和《手術風險評估表》,作為醫療機構管理中手術安全管理的必需內容。各個醫院也制訂了相應的制度《手術安全核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以保證手術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充分的術前風險評估,對術中風險進行預判,並制訂針對性防範措施是體現醫務人員合理注意義務的核心內容。醫生要在手術前進行必要的檢查、必要的會診,明確術前診斷和患者狀態,充分評估手術風險,這稱之為結果預見義務;在術前討論中,針對手術風險,明確手術適應證,選擇合理的手術方案,並預測手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制訂應對方案避免手術風險,術後密切觀察,及時處理併發症,減少圍術期風險,這稱之為結果避免義務。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都屬於注意義務,在術後評價醫務人員過程時,這兩點常被作為重要的考量標準。

簡單說來,就是要有評估、預見與防範,不但體現在行動中,還要體現在病歷資料中。

本案中,導致醫方承擔對等責任的主要原因就是術前評估不足、沒有預見到手術風險,也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並且圍術期疏於觀察,導致沒有及時發現神經損害,未能及時二次手術。因此,醫方被判定沒有盡到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

在這裡,不得不再次強調術前討論、術後病歷記錄的重要性,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不是停留在口頭上、保存在心裡,而是一定要體現在病歷上。術前討論不能格式化COPY,一定要體現出個體差異,並且要盡量多預見意外,多提出治療、預防策略。術後不但要看病人,還一定要查體,及時查看輔助檢查結果,最關鍵的是一定要詳細記錄在病歷中,要有分析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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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期手術風險更大

相對於擇期手術,急診手術常面臨著術前評估、準備不足、手術團隊力量薄弱、患者病情危重等不利情況,一般出現意外事件的風險更大。臨床實踐中確實如此,但司法實踐中卻並不是這樣,擇期手術訴訟風險可能會更高。

其理由很容易理解,對於患者和家屬來說,擇期手術是在醫生精心安排、周密計劃、選擇「吉日」實施的。醫務人員應該有時間、有能力為患者提供安全係數最高、獲益最多的治療。而接受擇期手術的患者也許身患嚴重的惡性腫瘤、肢體癱瘓等,但往往生命體征是平穩的,在家屬眼中是沒有生命危險的人。

雖然被告知手術中可能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在患方的心裡依舊會認為可能手術不能達到完美的效果,但起碼不能比現在更差。一旦手術後患者變得更差,患者或家屬第一個反應是醫生手術出錯,如果挑不出錯就會說「如果風險這麼大還不如不手術」,患者又不懂「醫生為什麼沒有把握還手術」,不是很傻很天真,是假裝太無辜。

而需要急診手術的患者往往表現不那麼好,有昏迷不醒的、全身是血的、疼得哭爹喊娘的、面色蒼白的,在家屬看來患者的手術是必須做的,因為不用醫生說家屬也能感覺到患者要死了。當家屬在手術室外乞求患者千萬別死時,醫生出來宣布手術成功了,患者得救了,家屬會欣喜若狂、感恩涕零,而如果出現意外患者救不活,多數家屬還是能夠理解,即使想找過錯,也感覺無從下手。

而且多看看那些醫療訴訟案件,很少有醫生在急診手術中或危重症搶救中犯錯,卻常常會在經常做的擇期手術中陰溝翻船。有的時候是因為擇期手術帶教,技術不好掌控,而急診手術醫生往往會打起十二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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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會診訪視制度應該保證實施

作為一個內科醫生看外科醫生,總覺著外科醫生太粗糙了一些,對於患者全身疾病的評估和處理不夠細緻。而當內科醫生被問到患者到底能不能接受手術時,又因為缺乏外科經驗而不敢斷言。於是,麻醉師成為了重要的角色。

麻醉師有著深厚的內科功底,對於呼吸、循環的評估和管理經驗豐富,同時對外科手術比較了解,對手術風險評估到位。麻醉師的術前訪視非常重要,很多高風險的手術都是因為麻醉師的認真負責而被延後,重新仔細準備後在進行手術,避免了很多意外的發生。

雖然制度是健全的,流程是合理的,但在臨床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比如麻醉師實在太忙,而手術常常來得太多太著急,經常沒有足夠的時間對患者進行全面、仔細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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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關注「醫眼看法」的讀者們可以發現,對於手術風險的分析解讀、終點提示的文章已經有幾篇了,有關注告知不足的,有手術方案不合理的,有術後併發症的,有病曆書寫有問題的,本周的文章強調的是手術風險的評估和防範。雖然每篇文章側重點不同,但其實講得都是合理的注意義務。

上周的文章《【醫眼看法】患者術後3年死亡,2年後醫院遭索賠200餘萬》發布後,有醫生回復「這些發文的記者是唯恐天下不亂」。筆者看了以後稍感糾結,因為發文的初心不在於此。筆者作為一個近20年醫齡的醫生看到了大部分醫生對於法律的輕視,由於不理解法律精神而唾棄法律。思維的局限性使得他們不能正確認識醫療訴訟,認為法官、律師都是和患者一夥的。

筆者深感這些年醫療行業確實亂,醫鬧、傷醫、殺醫的消息不絕於耳,很多患者拒不出院佔用了很多醫療資源。但當很多醫生在大罵政府不作為的時候,很少有人會想一想如何解決這些亂象。是不是警察把鬧騰的家屬攆出醫院,把強佔病床的患者抬出醫院就算是作為了?道德在醫患關係中固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目前情況下還得依靠法律。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醫生的正當權益需要法律,同時患者也有權益,也需要保護。換位思考,患者身體遭受損害,不讓鬧,也不讓告,那麼社會依舊是不公平的,訴諸法律是患者權益的正當救濟途徑。

醫療訴訟增多並不是壞事,與其患者佔據病房、打砸辱罵,還不如去法院解決,該賠償賠償,醫院照常經營不受影響。筆者欣喜地看到法治社會發展在逐漸改變著醫療行業,醫院有了律師顧問,為規範診療行為出謀劃策,醫責險的推出降低了醫院賠付風險。而醫生更加謹慎、規範地實施診療方案,與患者溝通更仔細,風險控制更到位,患者更多獲益。

北京門頭溝區某醫院拿起法律武器起訴患者長期強佔病房,最終勝訴,法院對患者強制執行,由法警將患者「送」回家。法律不斷修改,加入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相關法條,新司法解釋發布,進一步規範醫療訴訟案件的審理。一批專門審理醫療案件的法官也成長起來,具備基本醫學常識,審判力求公平、公正。當然,由於醫療案件的特殊性,判決結果主要依賴第三方鑒定機構的結果,而有時鑒定結果不那麼「公正」,導致醫院過多地承擔了賠償責任。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法治環境也在改變。為了適應法治社會,每一個人都應該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醫生更是如此。在醫脈通發布文章,是因為這個平檯面對的都是醫學專業人士,希望通過這個欄目讓從醫者能有所感,有所思,有所為。積極面對這個紛亂的行業,學著保護自己,而不是在抱怨中斷送自己的執業生涯。

感謝關注這個欄目的朋友,感謝寫下評論的脈友,下周末我們依舊不見不散......

本文案例來自於: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715416771&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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