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存僥倖心理,未成年人販毒也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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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毒品犯罪出現了一個新的特點,那就是涉毒人員的年輕化。在物質慾望的衝擊下,總有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走上販毒吸毒的不歸路,他們沉入毒海,毀了自己也害了他人,這其中也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在課堂上,我們違反了紀律,只會遭到老師的批評,但如果我們違反了法律呢?既然法律是我們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那麼未成年人違反了法律,也會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期【以案說法】,檢小花告訴你:「別存僥倖心理,未成年人販毒也會被判刑!」
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惡習
犯罪嫌疑人楊某有販毒行為,未成年人何某某出於對毒品的好奇心,與楊某交往並染上吸毒的惡習。2015年至2016年間,犯罪嫌疑人楊某夥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何某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經審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人楊某販賣毒品數量達8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何某某販賣毒品數量1.5克,且三人均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何某某為了吸食毒品,與楊某交友,並幫買運送毒品,其行為屬販賣毒品,在這過程中還容留購買毒品人員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為屬於容留他人吸毒。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
鑒於被告人何某某從未有過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在押期間,認罪悔罪態度好,遵守監規;在本案中屬從犯,販賣毒品數量較少,主觀惡性不大,且犯罪時是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對於最後的判決,何某某沒有異議。他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為自己的僥倖 「買單」。
以案普法
毒品的泛濫已成為我國當今社會的一個嚴重問題,毒品不僅摧殘人的身體健康,而且誘發了大量的犯罪,如無錢購買毒品而發生盜竊、搶劫等侵財類案件;如吸毒產生幻覺傷害他人身體事件。簡言之,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敵,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自不待言,因此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何某某因濫交朋友,染上吸毒惡習,為便於吸毒,成為販運毒品的工具,為成年人楊某毒販轉嫁風險,導致走上販賣毒品的道路,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失去了人生自由,也讓家人承受巨大的打擊。刑法第17條第3款: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何某某雖然不滿18周歲,但已經到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為自己的販毒行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鑒於其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面對毒品,我們應堅決說不。
檢察官呼籲
家長、學校、社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實際上,未成年人單獨從事毒品犯罪的情況很少見,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與成年人一起販賣毒品,往往被當作犯罪工具使用。未成年人因為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普遍缺乏充分的認知能力,比較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引誘、利用的對象,最終誤入歧途。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管教與約束,切莫讓孩子在外面受到貪圖享樂和不勞而獲的價值觀影響,為滿足自身的物質慾望和獵奇心理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也要提高警惕,認真對待生活,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謹慎交友,同時提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遇事或者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與家長、長輩溝通交流。學校、社會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作用,提高孩子的防毒、拒毒意識。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根據公安部、最高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台的意見,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何某某的犯罪記錄將被封存。
社會各界
應共同關注涉毒未成年人
幫助他們改過自新
回歸社會
文字:任春梅
排版:王英
審核:張宗莉 任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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