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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實用貼—有關宅基地的征地補償問題解答

實用貼—有關宅基地的征地補償問題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不同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問題,農村土地徵收不僅需要考慮房屋徵收補償,還需要考慮宅基地徵收的事項。因此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中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是包括兩方面,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下面小編將為您闡述宅基地的基本事項,以及涉及征地時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一、宅基地的含義、特點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擁有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等特點。

1、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向村委會申請,經過法定流程後可原始取得。

2、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是不可以將宅基地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其他公民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流轉、轉讓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有法定要求、限制:

1、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即同村的村民間買賣才有效,城鎮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購買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認定為無效。

2、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3、轉讓行為需徵得集體組織同意。需由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審核,批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逐宗落實到戶。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一併轉讓。

5、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6、《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此轉讓應進行公示,私下轉讓可能會造成少數人擁有多處宅基地,而其他成員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

三、宅基地無償收回的情形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使用權是有限制、規定的,在某些情況下,村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會被無償收回。

1、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但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廠、進行商業經營等,則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2、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採取「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因此,如果有 「一戶多宅」的現象,則會損害其他村民的權益,農村集體是需要收回多餘的宅基地使用權的。

3、宅基地長時間閑置

宅基地的存在是為了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閑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農村集體有權收回。

4、超出規定面積

按照規定,農村居民所可以使用的宅基地是不能超過規定範圍的。因此,對於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四、征地拆遷中涉及的宅基地問題

1、戶口遷出,宅基地及上房屋能否繼承?如果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屋可以繼承。在遭遇征地拆遷時,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具有嚴格的身份性,僅能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因此當村民的戶口從此集體遷出,就不再是該村集體成員,所以也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也就不能繼承宅基地了。

但是,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分開的,房屋屬於村民的私人財產,因此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繼承的。由於房、地是一體,房屋被繼承,繼承人仍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直到繼承房屋自然損毀、坍塌後,村集體會對宅基地進行收回。

由於房屋是村民的私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因此遭遇征地拆遷時,對於被徵收的房屋,即使是非農村戶口,對於繼承的房屋是有權獲得徵收補償的。

2、沒有宅基地證,即意味著沒有宅基地使用權?在遭遇征地拆遷時,就無法獲得補償嗎?

沒有宅基地證,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宅基地使用權,在征地拆遷時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由於宅基地存在已久,可能因為歷史遺留問題一直就沒有辦證,但這不意味著沒有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分階段來看具體的情況,例如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因此,在因為某些歷史原因而造成的沒有宅基地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補辦的。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宅基地的各項事宜,以及在征地拆遷中可能遭遇的涉及宅基地的問題。總之,作為村民的被徵收人如果遭遇宅基地徵收問題,應當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必要時要學會諮詢專業律師,尋求他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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