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式可以算作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結果發現夫妻共同財產已經不翼而飛了。這種情況就是一方在離婚前就轉移了夫妻財產。哪些形式算是轉移夫妻財產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另一方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三、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四、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後,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後,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於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並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五、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可以實現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心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託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六、購買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七、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希望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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