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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修法:艾滋病感染者可「互贈器官」

台灣有關部門擬提案修正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贈規定,從原本的完全禁止捐贈,放寬成「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其他感染者使用」,不過感染者必須在事前簽署同意書。台灣衛生福利部門負責人陳時中說,這不會讓感染擴大。

台媒今天報道,台灣有關機構今天(12日)審查「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艾滋病感染)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葯事法」等修正草案。其中「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放寬艾滋病感染者捐贈資格。

根據該條例的現行規定,在采血供他人輸血、製造血液製劑,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檢驗,一旦呈陽性,就不可以使用,違者將處3-15萬元新台幣的罰鍰,若造成他人感染,則必須處3-10年的有期徒刑。

考慮到艾滋病患者的權益和捐贈器官來源較少,台灣的行政機構提案放寬規定,預計將修法改成「艾滋病感染者在事前簽署同意書的狀況下,可以接受其他感染者器官移植」。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門負責人陳時中表示,這次修法就像B、C肝(即乙肝、丙肝)患者可以捐贈器官給相同患者一樣,通過患者間的捐贈,可以減少感染者等待器官的壓力,這也絕對不會有疾病擴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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