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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遵法守紀的「頭雁」

原標題:做遵法守紀的「頭雁」


來源:八一評論微信公眾號 作者:王宏陽


春秋時期,晉國的大法官李離發現錯判了別人死罪後,把自己囚禁起來,給自己也判了死刑。

晉文公捨不得讓李離去見閻王,便幫他開脫:「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見李離不領情,還是執意要按律給自己定死罪,晉文公火了:「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回答:「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今過聽殺人,罪當死」,說完「伏劍而死」。



那時主動正法自己的,除了李離,還有石奢。


石奢是楚國的相國。一次外出巡行時,石奢遇見有人行兇殺人,他見義勇為去追拿兇手,可追到兇手時他傻眼了——兇手竟是自己的父親。放走父親後,石奢把自己關了起來,並派人稟告楚昭王:「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當死。」楚昭王不忍愛卿去死,給他找了個「追而不及,不當伏罪」的理由,讓他「子其治事」,繼續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石奢聽後說,大王您赦免我的罪過,是大王您的恩惠,但依法而死,則是臣的職責。「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和石奢都是大權在握之人,犯罪後認罪態度很好,還有國君替他們開脫,按說「意思意思」,象徵性懲罰一下自己應該不是難事。可他們毅然按律給自己定罪,以捍衛法律尊嚴,這種做法實在難得。難怪太史公稱讚他倆:「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將欲治人,必先治己」「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正己而化人者順」……遵法守紀,歷來強調領導幹部要「必從己先」。這是因為,領導幹部既是法律法規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法規的實踐者。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領導幹部遵守法規制度要標準更高、要求更嚴。領導幹部能不能帶頭遵守法規制度,不僅關係到自身的形象和威信,而且關係到落實法規的成效。只有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堅持給部屬做表率,給下級做樣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才能發揮良好的示範和導向作用,形成遵守和維護法規制度的良好風氣。


「治軍者必先受治於法。」對軍隊而言,將領帶頭遵法守紀尤為重要。尉繚子有言:「夫勤勞之師,將必先己」;諸葛亮也說:「先之以身,後之以人,則士無不勇矣。」將領帶頭遵法守紀的典故,在史籍中有很多:孫武吳宮斬美姬,岳飛杖責岳雲,曹操割發代首,諸葛亮揮淚斬馬謖,等等。當一名將領過好了「法關」,擦亮了「法眼」,守住了「法則」,也就多了一個戰場制勝的「法寶」。


可惜的是,給部隊「約法」而自己卻不守法的悲劇,在歷史上也不少。

當年大順軍攻到北京城下後,李自成也給部隊頒布了嚴明紀律的法令。然而當殺進金鑾殿後,李自成、劉宗敏、牛金星等立即被金銀財寶、聲色犬馬、花天酒地、富麗堂皇攪昏了頭,哪裡還能自制,早把法令拋到了一邊。下面的士兵見將領都不遵守法令,便上行下效,各人想著個人的「權經」和「所好」。結果,紅紅火火的「大順」王朝,只「順」了18天,便在清軍的進攻面前,「倉皇而去,倉皇而敗,倉皇而返」,很快滅亡了。



李自成的大順軍攻入北京城後,奸淫擄掠、聲色犬馬,很快就潰不成軍。


「約法」貴在「守法」。領導在違法上敢「點燈」,部屬就可能會「放火」。領導踏「禁區」闖「紅燈」,這樣那樣的「例外」口子一開,下面就會紛起效仿,法律法規也變成了一紙空文。


「兵有紀律,則主帥威立而令行,士卒心一而力齊。」我軍是人民子弟兵,無論戰爭年代還是和平建設時期,始終要求各級幹部以身作則,模範帶頭,這是我軍攻無不克,戰無不勝,戰鬥力不斷提高的重要原因。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頭雁」頭在領路先飛,只有保持法規軍紀在官兵中的統一與平等,才能有效對部隊實施管理,做到「攜手若如一人」「攻則爭先,戰則奮勇,威如雷霆,勢如風發」,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配圖來源:網路


原文標題:《將欲治人 必先治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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