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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佛山市政協原常委劉堅明,獲刑3年3個月

據佛山市紀委消息,佛山市政協原常委劉堅明,利用職務之便,為多人在職務提拔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5.8萬元、港幣31萬元,近日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被告人劉堅明,男,1959年6月出生,漢族,佛山市政協原常委,曾任佛山市南海區委常委、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局長,佛山市司法局局長等職務。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劉堅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佛山監獄原調研員黃培旭、某企業負責人曹某等六人,在職務提拔、糾紛處理、企業經營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價值人民幣75.8萬元、港幣31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堅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堅明經佛山市紀委電話約談,當日主動到紀委配合調查,並主動交代了佛山市紀委監委尚未掌握的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系自首,其到案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劉堅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3月30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劉堅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移送處理的涉案贓物以及被告人劉堅明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劉堅明在收到判決書後,表示認罪服判,不提起上訴。

采寫:南都記者劉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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