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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轉股的痛點

在上一輪「債轉股」中,企業與銀行都有各自的訴求。企業有動力擺脫債務負擔,銀行也有動力剝離不良資產,債轉股一拍即合,但由於政策不完善出現了轉股股權的資產管理公司難以深度參與企業經營的問題。IMI研究員王劍、副研究員郭昶皓認為本輪「債轉股」強調了市場化,企業方面的情況類似,但銀行方面情況則大有不同,銀行並沒有迅速處置不良貸款的壓力,最終「債轉股」能否成功,關鍵還是在於銀行方面的意願和能力。目前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能會限制銀行積極性。在現有監管要求下,1萬億規模的債轉股將使得五大行的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65bp至13.07%,在靜態假設下,2年後資本充足率將降至11.53%,幾乎觸及監管紅線。未來政策也有可能發生系列變化:第一,是處置期適當延長;第二,是直接降低因債轉股獲得股權的風險權重;第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債轉股主體,實行差別風險權重計量。整體來看第一種最合理也最可能落地,是下一步政策變動的可行選項。

以下為文章全文:

一、本輪債轉股的關鍵在銀行

在上一輪「債轉股」中,企業與銀行都有各自的訴求。企業方面,受亞洲金融危機衝擊和內需疲軟影響,GDP增速快速跌破8%,集中反映為國有企業經營困難。1999年上半年,超過50%的國有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尤其是煤炭、建材、有色等行業虧損嚴重,很多國企處於破產邊緣,已無力償還銀行欠款;銀行方面,在90年代的經濟過熱潮中,企業部門因銀行放鬆銀根和自身管理散漫而大肆加槓桿,最終在90年代末成了壞賬。1998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達到 32.34%,被廣泛認為已「技術性破產」。過重的不良資產包袱也成了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攔路石。

因此,企業有動力擺脫債務負擔,銀行也有動力剝離不良資產。在前有政府「拉郎配」,後有財政資金兜底買單的情況下,推進「債轉股」可謂一拍即合。在上一輪「債轉股」完成後,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順利推行,四大國有行如約上市,國有企業也實現了「三年脫困」的目標。

但是,「債轉股」核心在於通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來提升業績,從而原債權人可獲得股權增值的回報。而由於政策不完善,取得了轉股股權的資產管理公司難以深度參與企業經營,部分企業經營業績並無本質改善,資管公司也難以獲利退出。比如,當年負責接收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1999年簽訂的債轉股協議涉及281家企業,但直到今年6月,仍持有190家企業的債轉股股權。

因此,本輪「債轉股」強調了市場化、法制化,政府不再搞「拉郎配」,全憑雙方自願進行。但這一次情況卻大不相同。企業方面的情況比較類似,經濟增速下行,實體經濟盈利承壓,槓桿高企的情況仍然普遍。企業部門槓桿率自1999年的100%上升到2015年的131%;銀行方面情況則大有不同,今年三季度不良率僅1.74%,而加入了關注類貸款後的「真實不良率」也僅為5.30%,且呈現緩慢下降的趨勢。

經營不善的企業一心想通過債轉股降低債務負擔,但銀行並沒有迅速處置不良貸款的壓力,加之本次話語權交回給市場,最終「債轉股」能否成功,關鍵還是在於銀行方面的意願和能力。

二、資本充足要求限制銀行積極性

但目前監管部門對於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極大限制了銀行進行「債轉股」的積極性。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目前規定的債轉股處分期限為兩年,兩年後,還未處置的資產權重將上升至1250%。目前,由於銀行不能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因此銀行通過新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代持債轉股股份,但根據規定,實施機構(即資管子公司)需納入並表範圍,並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仍需遵循上述標準。

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測算,來看看債轉股對銀行資本的佔用程度。

首先,是明確本輪債轉股的主要對象。與上輪債轉股剝離壞賬的考量不同,本輪債轉股對象是「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際操作中,所對應的貸款一般為關注類乃至正常類貸款,這就引申出兩個假設:其一,債轉股後轉回的貸款損失準備會影響到資本凈額和風險資產的計算,但正常、關注類貸款計提的比例很小,因此計算時忽略這一影響;其二,債轉股的價格比例並不確定,如是不良貸款,往往要折價轉股。但考慮到本輪轉股債權仍有較高質量,我們假設債轉股價格按1:1進行。

其次,是估計債轉股規模。根據發改委網站新聞,截至2017年9月22日,各類實施機構已與77家企業簽署市場化債轉股框架協議,總金額超過1.3萬億元。考慮到本輪債轉股由五大行主導,但也存在資管公司、股份行等其他參與機構,同時也存在多種轉股方案和資金來源。因此,我們假定五大行自身承接的轉股規模約在1萬億元。另外,這1萬億中絕大部分只是簽約規模,還未落地實施,因此暫時沒有多佔用銀行資本。

最後,我們計算債轉股前後的資本充足率,並與監管要求進行比較。銀行相關數據均取自9月份或2017年三季報,並靜態假設轉股2年內資本凈額和風險資產規模均不變。

可見,在現有監管要求下,1萬億規模的債轉股將使得五大行的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65bp至13.07%,在靜態假設下,2年後資本充足率將降至11.53%,幾乎觸及監管紅線。需要注意的是,債轉股潛在的第二梯隊是股份制商業銀行,而他們的資本充足率比五大行少約1.5%,將承受更大的監管壓力。

除監管因素外,佔用資本帶來的機會成本也不可小覷。資本充足率預計下降65bp,這部分資本原本可投放的貸款規模約為3萬億,參考今年9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86%,則1萬億債轉股每年多佔用資本的機會成本為1758億元。如果超出2年的處置期,機會成本還會成倍上升。目前,銀行通過利潤內生補充資本能力有限,而通過發行債券、定向增發等補充資本,也需要付出真金白銀,這是銀行需為債轉股承擔的成本。

當然,債轉股後,由於之前對應貸款撥備轉回的影響,銀行賬面利潤會有所增加(來年少提撥備),撥備覆蓋率、撥貸比等指標有所改善。但一方面,前面已經提到了這部分撥備規模很有限;另一方面,這也僅是賬面變動,並非債轉股新創造出來的真實利潤。

除此之外,銀行設立資管公司是今年以來的新潮流,但新老政策口徑不一的問題由此出現。根據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AMC管理辦法),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要求中,針對債轉股形成的股權投資根據具體情況差異對應50%、100%、150%三種權重(詳見下表),而商業銀行則是400%。因此,商業銀行下設的資管子公司獨立考核資本充足率時,按不同權重計算,但集團並表後卻還得變成400%。

可見,目前的監管規定從監管指標和成本兩個角度,壓制了銀行債轉股積極性,同時也存在口徑不一的問題。在深入推進債轉股的背景下,我們判斷現行政策存在一定調整空間。

三、政策可能的變化方向

在目前市場化債轉股的形勢下,現行政策存在以下三種可能的變動方向。

第一,是處置期適當延長。由於兩年處置期過後,風險權重將由400%大幅上升至1250%,將消耗大量資本。而對於債轉股集中的周期性行業而言,僅僅兩年時間很難做到經營業績的顯著改善,銀行想取得超過債權的收益非常困難。而不改變起始400%的權重,也是充分考慮了股權風險。事實上,有媒體報道稱,已有銀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延長處置期至5年。而最新出台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也說明,針對短期或階段性持有的債轉股企業,如已制定並上報退出計劃且在退出期限內,可以不納入集團資本監管範圍,這其實是針對金融資管公司寬鬆了處置期。從實際操作層面看,這一改變也相對簡單。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但其實,本輪債轉股中,既不是借款人到期拖欠款項,銀行方面也未行使質權,嚴格說來並不適用上述條款。有關部門可補充說明其確實不適用,並出台新文件加以規定。

第二,是直接降低因債轉股獲得股權的風險權重。據我們的測算,400%的權重已給銀行資本帶來不小壓力,並且與資管公司的計算口徑不一致。同時,銀行以成立資管公司的方式推進債轉股,本身也是風險隔離的一種舉措,風險權重比照資管公司100%的要求似更合理。

但下調權重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調至100%,則與一般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相同。但債權的償還優先順序高於股權,對銀行而言,前者風險自然更小。如調至100%到400%之間,涉及到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兩類主體的相關規定修改,操作上困難更大。

第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債轉股主體,實行差別風險權重計量。差別計量已有先例,如針對符合相應標準的小微企業,風險權重可由100%降為7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也根據不同原因形成的債轉股股權區分了不同權重。而在《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鼓勵向戰略性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過剩行業的關鍵性企業和國家安全相關企業開展債轉股。因此,雖然本輪債轉股以「市場化」為核心,但如能比照「定向降准」一般給予特定企業適當的風險權重摺扣,有望使債轉股方向與國家產業政策契合。

整體來看,第一種方向看起來最合理,也最有可能落地,但仍未解決債轉股時的資本佔用問題。我們認為,適當延長處置期乃至取消處置期,並針對特定企業的股權降低風險權重,是下一步政策變動的可行選項。

編輯 白若雲 趙玉卿

來源 王劍的角度

審校 田雯

監製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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