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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參與公益,不是拍拍照這麼簡單

沒有哪家企業、哪個明星,願意被扣上「詐捐」的帽子。要知道,從2010年發生的章子怡「詐捐門」事件,至今是這位已經結婚生子的國際級影星身上揮之不去的陰影。近兩周,國內人氣頗高的女星楊冪又被「詐捐」疑雲籠罩。

2015年10月21日,楊冪主演電影《我是證人》在成都宣傳。同一時間,此前和她有過合作的李萌,邀請楊冪參加幫助盲人的「白手杖」公益活動。楊冪在現場表示,自己為成都市特殊教育學校的盲人孩子捐獻100根盲杖、50台盲人打字機。

此事不複雜,然而兩年多過去了,成都市特殊教育學校一直沒有收到楊冪捐贈的物資。這個校方很認真,多次詢問捐贈進展,直至媒體報道,捐贈始終沒有真正落實,一時間楊冪涉「詐捐」傳聞,在網路引發關注。

此後,楊冪工作室與校方取得聯繫,接手捐贈物資落實的後續工作,並發聲明稱「中間人」李萌在捐贈物資沒落實的事件中有主要責任。而被楊冪方指為不作為的中間人,前中國輪椅天使公益協會推廣人李萌近日接受媒體採訪又有另一番說辭。雙方各執一詞,事件愈發模糊。

明星的言行是對大眾影響最大的群體之一。楊冪公開參與幫助盲人的慈善活動,可以幫助擴大慈善組織和活動的影響,帶動更多社會大眾關注並支持。楊冪不僅參與了活動,還公開表達了捐贈意向,這更有助於獲得傳播。問題就出在,楊冪方並非直接參与捐贈。團隊沒有親自跟進捐贈活動的落實,這就為危機的爆發埋下隱患。

從目前的情況來推斷,真實操作過程,是中間人希望藉助明星的參與,撬動其他方更多的資源。具體哪個環節出了問題目前不得而知,雙方也各執一詞,甚至一開始以為完全處於弱勢的盲童學校,竟也有「逼捐」的嫌疑。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公開表達捐贈意向、拍照合影接受媒體採訪以後就消失有巨大風險。不僅社會輿論會監督借虛假慈善博名的行為,法律對此同樣有規範。《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堅持不交付的,人民法院來保障承諾兌現。

承諾捐贈的事情,上升到需要法律來保護,來自於詐捐實在是太多。1998年南方抗洪救災慈善晚會上,諸多企業頻頻舉牌,充分曝光。事後,6億元募捐款有一半沒到位;2011年,中國慈善排行榜專業調查團發現,核查過億元的11筆捐贈,有4筆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

因此,楊冪的事件,實則需要吸取很多教訓。楊冪方很可能誤以為,在「全國助盲行動」已經捐贈的200個盲杖可以用於成都特殊學校,因為李萌含糊的說辭很容易致使楊冪方認為「只需要和盲童學生拍一張合影即可」。

這個事件可以用「烏龍」來形容。學校、楊冪工作室、李萌三方並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可能是「詐捐門」的最主要原因。明星願意做慈善自然是值得鼓勵、讚許的,但也同樣需要抱著平等的心態,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認真負責。小事不小,背後折射著為人處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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