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是維護封建統治政權的法律,切實的照顧了人民的一些利益
唐高祖李淵在起兵反隋,攻打長安的時候,為了收買人心、廢除了隋朝的法律,只規定了殺人、搶劫、開小差、叛李世民即位後,正是唐朝社會秩序混亂的時候,各地盜逆四項死刑。李淵的改革受到人們的歡迎賊蜂起,對唐政權威脅很大。唐太宗召集群臣,商量如何制止盜賊。一些大臣認為,盜賊太多是因為刑法不嚴,只有加重刑罰,嚴厲制止,才能取得成效。
魏微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認為要對百姓講求仁義,這樣才能實現王政。唐太宗贊成魏微的看法。他心裡清楚,盜賊多,是因為賦役繁重,官吏貪污勒索,百姓生活饑寒交迫所造成的。唐太宗吸取隋朝刑律苛酷的教訓,下令由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和法官一起修訂法律第二年,唐太宗鼓勵大臣們薦舉人才,酌情錄用,以充實統治力量。大量被薦舉的人都集中在長安。
薦舉開始不久,就有人弄虛作假,謊報出身和資歷,唐太宗非常生氣命令這些人自首,否則一經查出,以死罪論處。不久,果然抓到一些人,唐太宗命令大理寺少卿戴胄處理。戴胄根據法律,沒有將他們處死,而是判處他們流放。唐太宗質問戴胄我下過命令處死他們,你卻判了他們流放,你倒落了個美名,卻讓我在天下人面前失信嗎?」戴胄不慌不忙地回答:陛下既然交給我審理,我只能依照唐朝的法律。
陛下的命令出於一時的喜怒,而法律是守信於民的最高準則。臣以為忍耐一時的喜怒才能保存國家的信譽。」唐太宗見戴胄講得有道理,轉怒為喜,讚揚戴胄說:「你能秉公執法,我還擔憂什麼呢?」於是命令長孫無忌、房玄齡加緊修訂法律。對死刑的再三複核,也是始於太宗。事情起因於一件案例的教訓。相州刺史李厚德之弟李好德,是個精神病患者他一犯病,就胡說八道,大罵皇帝。
有人告到官府,唐太宗命大理寺丞張蘊古審理此案。張蘊古經過調查,認為李好德中不應被判刑。有人趁機彈劾張蘊古,以他與相州刺史李厚德國的關係為名,告他包庇罪犯。唐太宗原本不信,突然想起自史歷己曾親眼見過張蘊古與監獄裡的囚犯下棋,於是信以為真,故下令將張蘊古處死。等唐太宗弄清事實,已經悔之晚矣,於事是下了一道詔令:凡是判死刑的,必須經過三次複核,才能執行。並將它寫入法律中。對於兄弟連坐,唐太宗也能區別對待。有一個姓房的人,對朝廷不滿,陰謀反叛,結果事情還沒有實行就已經敗露了。
按照唐朝法律,他的哥哥房強也要與他同坐處死。唐太宗審查這個案子時,覺得房強值得同情。他對房玄齡說:謀反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已成事實,一種是只有言論尚未實施。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不能以同樣的刑罰懲處。」於是唐朝的法律就將言論罪和行動罪區別對待,只有言論而沒有行動的,弟兄不再連坐。公元637年,新修訂的法律頒布了,這就是有名的《唐律》。《唐律》比隋朝的《開皇律》有了很大的改進,它共分12篇500條,內容簡明詳盡,是我國古代法學的重要遺產。唐太宗諭示百官:「法律是為天下人的,不是為我一人的。
新法律頒布後,所有的人都得遵守,不得例外。高甑生案件,就體現了唐太宗法不避親的品德。高甑生是李世民的部下,從秦王府幹起,一直到岷州刺史,資格很老。一次,唐太宗任命李靖為行軍大總管,率兵討伐吐谷渾。高甑生誤了行軍日期,李靖要按法治罪。高甑生不但不服氣,還仗著自己是皇帝的親信,誣告李靖企圖謀反。經過專人調查,唐太宗批准判處他流放,有人為他求情,唐太宗說:「甑生違反軍紀,又誣告李靖謀反,如果寬大處理,誰還能遵守法律呢?」最後還是維持了原判。《唐律》是一部維護封建統治政權的法律,但是,由於它注重實際,較為切實的照顧了人民的一些利益,因此對維護統治、安定秩序起到了一些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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