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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在路上出故障,下車放置警示牌出車禍,被撞人算行人?駕駛員?

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司機下車放置警示牌時,被後方車輛撞傷,這個時候被撞人的身份是駕駛員?還是行人呢?

案例:某司機駕駛車輛行至隧道內,因車輛爆胎下車設置警告標誌,結果被後車撞到,造成前車司機受傷和後車車輛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前車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後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後,前車司機將後車司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以前車司機下車後已轉化為行人為由,要求法院判決後車司機及保險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主要焦點為:原告在車輛出現故障後,下車設置警告標誌時,是否已由駕駛員轉化為行人?

原告:因發生碰撞時其是在車外,已轉化為行人

原告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被告司機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與現場設置警告標誌的車輛駕駛員原告發生碰撞。據此可知當時在事故發生時,其已在車外,轉化成為了行人」。

「在被告駕駛的機動車撞擊我時,我對該機動車是完全沒有任何對抗性的,我在事故中完全屬於弱勢地位。此次交通事故使其遭受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痛苦,並為此產生了訴訟請求所列諸項實際損失。」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結合道路事故認定書關於被告承擔本案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承擔本案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被告應當為其損傷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被告:原告是駕駛員而非行人

被告辯稱,事故發生時,原告不應將車輛停在中間車道,且作為駕駛員原告應離開中間車道。此外,原告設置的警告標誌只有50米。「當時我駕駛的車輛前方是一輛大貨車,等貨車變道而我發現原告時,已經來不及控制車輛。當時原告是在設置警告標誌,從其行為看,原告是駕駛員而非行人,故應按70%的比例計算我的賠償責任。另外,我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應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被告發表了觀點。

保險公司:轉化為行人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作為車輛駕駛員,其下車設置警告標誌是在履行駕駛員的職責,並不是行人的職責。如果原告是行人,那麼她就沒有義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故障發生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置警告標誌。如果原告是行人,其無故在隧道內逗留,違反的將是其他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其可能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其從車上到車下,就由駕駛員轉化為行人沒有法律依據。原告為車輛駕駛員,是在履行駕駛員職責時發生交通事故,應按70%計算楊某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已支付1萬元,也應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

最終法院判決

設置警告標誌系履行駕駛員職責,不能由此轉化為行人

法庭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雖然事故發生時,原告因車輛爆胎而置身車外在現場設置標誌,但其設置標誌的行為系履行車輛駕駛員的職責。雖然原告駕駛的車輛因爆胎停在道路中,但該車輛仍然受原告所控制,原告的駕駛員身份並未發生改變,不能轉化為行人。故本案不能適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規定。本案中楊被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法院確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被告司機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法庭宣判,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2萬元;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內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36萬元;被告司機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再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編在此提醒各位司機朋友,請安全駕駛,注意路上發生的突發情況,下車放置警示牌時,一定注意後方來車,請在道路安全處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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