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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帶一路」建設法律供給機制

蔣新苗

「一帶一路」建設的倡議作為一種理論創新和探索,是全球治理模式轉變發展中的必然產物。它的出台有利於促進沿線各國經濟繁榮與區域合作,加強不同文明交流互鑒,促進世界和平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國際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發展新動力」。李克強總理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特別提到: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堅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成果。推動國際大通道建設,深化沿線大通關合作。擴大國際產能合作,帶動中國製造和中國服務走出去。可見,紮實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同奏合作共贏新樂章,是努力實現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使命的必然要求和客觀需要。而「一帶一路」建設新的情境和利益訴求需要新的法律供給,新的法律供給又將促進「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深化。相應地,法律供給方式呈現出多元化。法律供給可以分為誘致型法律供給和強制型法律供給。所謂誘致型法律供給,主要是自下而上的法律供給方向,其實施的主體通常為非政府,滿足漸進性法律制度變遷的要求;所謂強制型法律供給,則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安排,其實施主體主要是政府,滿足強制性法律變遷的要求。

「一帶一路」建設對法律的供給提出了新的要求,相關法律供給的具體形式應視情況而定,要兼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法律制度安排。在法律形式上可選擇硬法形態、軟法形態和其他法律形態。拘束力較強的法律形態方面,條約理應成為「一帶一路」法律供給的重點。在國際關係中,文明的進步表現為從武力到外交、又從外交到法律的運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特別是冷戰結束之後,國際法在世界的舞台上表現出強勁的活力,約束力不斷增強,其主要載體就是條約。在較為靈活的法律形態方面,軟法不失為較優選擇。有學者提出,應加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中的軟法保障機制。為達到平等互利的合作目標,我國與沿線國家應通過共同制定或認可一套無正式法律拘束力,但包含實質性行為準則並能夠對合作行為產生實質影響的原則、規範以及決策程序。不論採取何種法律形態,抑或是運用何種法律規則、原則和政策,其目的是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大局。

立法是法律供給和法治化的首要環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認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一是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二是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三是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是「一帶一路」法律供給的重中之重。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對外開放重點、「一帶一路」願景和行動路線、新的政府工作報告,「一帶一路」的立法要以投資和貿易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重點展開。

以往,中國主要是一個引進外資國,立足於東道國的身份,在給予外資優惠與保護的同時,管理外資在境內的活動。外資法主要圍繞解決吸引外資和保護外資等問題。首先,全面清理並修訂舊的雙邊投資協定,對落後於實踐或不合時宜的內容予以廢除。其次,配合「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與重點國家的締約規劃,加強在重點領域制定法律。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文化傳統多樣、政治生態各異、利益訴求不一,經濟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叢生。這些風險會影響中國海外投資資金安全,事關中國投資者的重大利益,故應加強風險預防和應對。第一,在風險防範方面,應該廓清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類別,發揮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的專長,讓保險機構成為「一帶一路」的重要支撐與保障。通過保險機構風險管理的數據和技術優勢,向對外投資的企業提供國別和行業風險信息,為企業提供重要的跨境合作參考依據。第二,在風險解決方面,利用已有的海外投資保險或擔保機制,為企業提供相關風險理賠。與相關國家或地區進行磋商,構建或完善新的投資風險防範機制。創新保險類別,為更多的投資提供風險擔保。

為了應對社會治理日趨增加的複雜性,人類社會的治理範式經歷了從立法治理到行政治理再到司法治理的轉變。並且,司法治理展現出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與忠於法律兩者之間的平衡能力。法律供給不僅僅是一個立法過程,也是一個司法過程。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如何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是司法機關必須考慮的大問題。司法的高效、公正、透明是司法機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的制度上的基礎設施。具體而言:第一,處理好管轄權衝突。管轄權是司法程序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國家主權在訴訟領域的重點體現。一國法院取得了管轄權的同時也取得了適用本國衝突法和程序法的許可權,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律適用的結果。第二,完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機制。到目前為止,除非基於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被其他國家承認與執行,一國國內法院判決無法在他國獲得承認與執行。

「一帶一路」的法治機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立足本國核心利益的同時,兼顧了沿線各國的基本利益,是中國參與並引領全球治理的產物,是中國現代化治理能力的體現,也是中國擴大國際規則制定話語權的力證。法律供給是「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要法律問題,是其法治化道路的關鍵步驟。這種法律供給要符合「一帶一路」倡議對法律的需求,有重點、分層次地展開,同時又受到「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文化習俗、政治法律秩序等諸多因素的制約。(檢察日報 湖南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蔣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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