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首例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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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3日訊日前,霞浦縣法院審結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此案是該縣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偵辦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也是寧德市第一起由監察委偵辦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13日間,被告人許某在擔任霞浦縣某單位出納期間,利用其經手、保管經費的職務便利,通過私自開具支票支取現金、借單位報銷費用之機多開支取現金數額等方式,多次挪用經費用於償還債務和家庭生活開支。至案發,被告人許某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84054.23元未歸還。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許某主動向紀律檢查機關投案。案發後,被告人許某已歸還上述挪用的公款。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84054.23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許某已歸還上述挪用的公款,可從輕處罰。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對被告人許某可宣告緩刑。
(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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