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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醫學科研論文作者,你合格嗎?

關於醫學科技期刊中論文作者的署名,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國家標準GB7713-8(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中規定:在學術論文正文前署名的個人作者,只限於那些對於選定研究課題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部分研究工作並做出主要貢獻以及參加撰寫論文並能對內容負責的人。

作者署名是為標明論文的責任人,以保證文責自負。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和記錄,其不僅是作者的勞動成果和智慧結晶,也是作者對科學事業做出的貢獻,並以此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承認的客觀指標,是應得的榮譽,也是論文版權歸作者所有的一個聲明。此外,作者署名還便於出版物的編輯、檢索,讀者與作者的聯繫與溝通。

1、作者定義

國際生物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從1978年開始便提出《向生物醫學期刊投稿的統一要求》,幾乎每年均更新一次。在2014年8月修訂時,更名為《學術研究實施與報告和醫學期刊編輯與發表的推薦規範》(Recommendations for Conduct,Reporting,Editing,and Publication of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簡稱《ICMJE推薦規範》,其中明確規定作者的定義為:

(1)為研究工作的概念、實驗設計和數據的獲得、分析和解釋做出了重要貢獻。即參與選題和設計,或參與資料的分析與解釋者;

(2)撰寫或者對文章學術內容的重要方面進行了關鍵修改。即起草或修改論文中關鍵性理論或其他主要內容者;

(3)對最終要發表的論文版本進行了全面的審閱和把關。即能對編輯部的修改意見進行核修,在學術界進行答辯,並最終同意該文發表者。

(4)同意對論文的所有方面負責,保證對涉及到研究工作的任何部分的準確性和科研誠信的問題進行恰當的研究,並及時解決。即除了負責本人的研究貢獻外,同意對研究工作各方面的誠信問題負責。

以上4條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作者。

僅參與獲得資金支持或收集資料者不能列為作者,僅對科研小組進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為作者。作者姓名應在論文題下按序排列,排序應在投稿前由全體作者共同討論確定,投稿後或在編排過程中不應再作改動,確需改動時必須出示資料來源單位的證明以及所有作者親筆簽署的署名無爭議的書面證明。

2、通信作者

一篇文章有多位作者時,需確定1位能對該論文全面負責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應在投稿時確定。集體署名的文章必須將對該文負責的關鍵人物列為通信作者。規範的多中心或多學科臨床隨機對照研究,如主要責任者確實超過一位的,可酌情增加通信作者,並註明各通信作者的Email。

3、同等貢獻作者

不建議著錄同等貢獻,特別是同一單位的作者。一篇論文有多位作者時,必須確定論文的主要責任者。確需著錄同等貢獻時,須提供全部作者的貢獻聲明,期刊編輯委員會將進行核查。目前,已有多種科技期刊要求作者出示論文貢獻聲明,並在論文結尾處刊登。

4、志謝

對給予實質性幫助而又不能列為作者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文後給予志謝。但必須徵得被志謝者的書面同意。

被志謝者包括:

(1)對研究提供資助的單位、個人或合作單位。

(2)協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條件的組織和個人。

(3)協助診斷和提出重要建議的人。

(4)給予轉載和引用權的資料、圖片、文獻、研究思想和設想的所有者。

(5)做出貢獻又不能成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術幫助和給予財力、物力支持的人,此時應闡明其資助的性質。

(6)其他需志謝者。不宜將應被志謝者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志謝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志謝時,可以「學術指導」「審議研究計劃」「收集數據」「參與臨床試驗」等進行表述。

(圖片來源於網路)

發文預告:下周四同一時間將分享《科技論文中作者單位不知該如何標註怎麼辦?》,敬請期待!

潘 偉

中華醫學會

《中華婦產科雜誌》

編委會顧問

醫編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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