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隨處可見,真的有效嗎?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重慶電視台公益律師,人民調解員。擅長領域:勞動爭議、離婚糾紛、破產重整、金融案件。
王偲琦
案件概述
前日,《北京日報》報導:家住(北京)石景山的王大媽來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在某超市購物時順手拿了幾個草莓,卻被超市工作人員周某罰款8000元,認為自己被敲詐了。經檢察機關審查,周某已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詳細案情
春節期間,王大媽在某超市購買草莓時,由於貪圖小便宜,在工作人員稱重並在袋口處粘貼了價簽後,王大媽將封好口的塑料袋打開,又裝進去幾個草莓,企圖矇混過關。
超市防損部內保員周某在超市內巡視時,發現了王大媽的行為,便將王大媽帶到辦公室,表示如果家人不來交罰款,便將王大媽送至公安局。
礙於面子,王大媽不想讓家人知道,周某要求王大媽繳納1萬元的罰款,王大媽回家取了僅有的8000元現金交給了周某。
回到家,王大媽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於是來到了公安機關報案,隨後,周某被警方抓獲。
據周某稱:根據超市的規定,即使有人在超市偷竊被防損員發現,最多只是賠償物品價格的10倍,並且需要通過收銀台的「其他罰款」項目繳納。如果不願賠償,且偷竊物品金額巨大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因為王大媽年齡較大,可能對超市規定不了解且法律意識淡薄,加上王大媽在意麵子,不想讓家人知道此事,他便動起了歪腦筋,想從中掙錢。
後經石景山檢察院審查認定,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律解析
很明顯,王大媽的行為屬於盜竊。即便如此,按照周某口中所說的「超市規定」,就可以對王大媽收取罰款嗎?超市是否有權對公民進行財產處罰呢?
常見的財產性處罰包括罰金和罰款。罰金是《刑法》上的財產刑,指強制觸犯《刑法》的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罰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而罰款,則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可見,我國法律將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範圍內,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企事業單位的章程、守則、店堂告示等都不得擅自設定或規定行政處罰。
可見,超市作為個體戶或企業,根本無權設定行政處罰。即使是超市自己制定的「超市規定」,也沒有法律依據,仍然是無效且違法的。
在許多商家裡都可以看見「偷一罰十」之類的招牌告示,盜竊固然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超市或商家不能擅自給消費者定罪,更不能想當然地對消費者進行處罰,沒有經過合法的審判和執行,這其實是一種剝奪盜竊者申訴權抗辯權的行為。況且不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對盜竊罪可能遭受的罰款和罰金數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商家對盜竊者處以高額的罰款,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更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件反思
儘管在現實生活中,「偷一罰十」的警戒作用十分明顯,許多商家、景區都以「罰款」來約束顧客、遊客的言行,對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經營秩序,凈化社會風氣也具有一定的意義。然而,這種「以暴制暴」的行為對法制的建設有極大的影響,後果是極為嚴重的。許多遭受「罰款」的消費者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收到了侵害。事實上,商家完全可以採用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既可以將盜竊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盜竊者賠償等。
同時,律師也告誡各位消費者,固然商家無法直接對盜竊者進行處罰,但仍然可以將其送往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最終仍然會受到懲戒,切不要因為貪小便宜觸犯法律、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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