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停車新規正式實施,最高罰1000!
停車難
一直是城市裡最頭疼的交通頑疾之一
近期,京、粵兩地都有與停車相關的條例法規出台
與所有車主都切身相關,必須了解!
3月30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根據《條例》,廣州將恢復路邊泊位收費,此外路邊臨時泊位以月保方式進行出租的行為將被禁止。
暫停收費一年 多路段車滿為患
還記得去年4月這個時候,廣州對中心城區城市道路邊的5295個收費咪表泊位暫停收費,此後又分批次暫停、撤銷了部分咪表泊位收費,車主們還為此高興了很久,表示減輕了負擔。
然而,這並沒有實實在在地解決了「停車難」這一問題。
接踵而來的是一系列「停車越來越難」、「殭屍車霸佔停車位」.....真正有需要的人,還是沒有停車位可用。
▲免費泊位時常處於爆滿狀態
由此可見,開放免費停車位好像並不是一件好啊...
2018年3月30日,《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獲表決通過。以後,廣州將恢復路邊泊位收費。
要點提煉:
交警:亂停車扣3分罰200
針對無號牌車輛亂停放,交警部門將直接進行鎖車或拖車處理。若車主在有禁停標誌的路段停車,即便人在車上也要被罰款200元,記3分。
停車前留意泊位線是否已取消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醫院、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出入口兩側機動車道各五十米範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出入口兩側五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泊位。因為之前有部分泊位被撤銷了,交警部門提醒車主要留意泊位線是否取消,若停車位線已去除,則為非停車路段。
收取停車費,應出具專用票據
《條例》第四十五條,按照規定標準向停車者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並應出具收費專用票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路邊月保車位將被禁
此外,《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立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月保車位,或者將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向固定對象出租。這一規定叫停了現存的將路邊臨時泊位以包月的方式出租給固定人群的行為。
上周,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獲表決通過,這部專門規範機動車停車位供給、停車服務、停車行為的法規,將於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要點提煉:
停車違法行為納入徵信系統
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設施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在失信懲戒措施持續期間,失信被執行人將無法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
私裝地鎖可罰1000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針對私裝地樁、地鎖或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等行為,將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單位或個人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
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同時規定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便利。
中心城區範圍經營性停車設施應24小時開放
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經營性停車設施,應當24小時開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小區停車位違規調價最高罰款10萬
根據條例,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違反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居住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停車管理員可協助告知違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停車監督、管理人員,以及受委託專業化停車企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這樣可作為執法力量不足的補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員並不是執法主體,其協助告知違法行為並非賦予其執法權。
「停車難」這不僅僅是城市管理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要徹底解決,可謂任重而道遠。新《條例》實施後,大家覺得「停車難」的問題能否得到緩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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