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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法律 聚焦航運業ICO

基於區塊鏈分散式記賬技術的首次代幣發行(「ICO」)在2017年迅猛發展,由於代幣的登記信息難以篡改、代幣理論上可以在全球發行和認購、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暫時不受監管的限制、融資不再依賴於風險投資家、代幣與智能合約的緊密結合等突出優勢,ICO成為很多初創科技企業的融資選項。據稱,在2017年ICO的融資規模在某些領域和市場已經相當於或超過風險投資的融資規模。[1]

作為傳統行業的航運業,也有不少科技型服務企業躍躍欲試。2017年和2018年,陸續有丹麥的Blockshipping、香港的300cubits等多家企業已經或準備開始ICO。勞氏日報認為2018年將會是航運業ICO元年。[2]

風起雲湧

航運業ICO的典型項目

目前已經啟動的典型航運業ICO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 丹麥公司Blockshipping的GSCP項目

特點:內部代幣與外部代幣相結合

丹麥Blockshipping公司的全球共享集裝箱平台(Global Shared Container Platform, 「GSCP」)項目的主要設想是通過區塊鏈技術對全球的存量集裝箱進行登記,並實時更新每一集裝箱的位置信息;集裝箱的相關方(例如承運人、貨主、碼頭等)可以在GSCP平台上通過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s)實現集裝箱的交接,並利用內部代幣CPT在GSCP平台上進行相關費用的實時結算。

為此項目,Blockshipping將發行兩套代幣:

(1)Container Platform Token (「CPT」)作為內部代幣,用作用戶之間在GSCP平台上通過智能合約進行集裝箱費用結算的工具,其幣值與美元掛鉤,可以與美元兌換;

(2)在以太坊(Ethereum)上發行Container Crypto Coin (「CCC」)作為外部代幣。CCC將向普通投資者發行,在ICO階段普通投資者可以使用以太幣、比特幣、歐元、美元認購CCC。發行CCC募得的資金(預計融資金額為2480萬美元)將用於GSCP平台的建設。而CCC的持有者則享有若干權益,包括:

可以分享GSCP平台的收益。用戶在GSCP上使用CPT進行交易需要向GSCP平台支付使用費,GSCP總收入的至少20%將進入一個收益池(Revenue Share Pool),收益池中的CPT將被兌換成美元,再在市場上購買以太幣,以太幣將被用於在市場上回購CCC,回購來的CCC每月將按比例派發給持有量大於100的CCC持有人。

Blockshipping將建立一個基金,以一定的保底價回收CCC。(c)CCC可以自由轉讓。

CPT發行量沒有上限,幣值與美元掛鉤,保持不變;CCC發行量有上限,可以進行交易,幣值隨市場波動。這一模式的特點是CPT和CCC是兩個相互隔離的系統,CPT的價格不會浮動,符合結算工具價格穩定性的需求;CCC作為投資工具價格會有波動,而GSCP平台產生的收益將與CCC的持有者進行分享,從而支持CCC在市場上的定價。

圖表 1 來自The GSCP ICO white paper by Blockshipping https://www.blockshipping.io/wp-content/uploads/2018/02/Blockshipping_GSCP_ICO_White_Paper_public.pdf

2. 香港300cubits項目

特徵:只發行一套代幣,兼作融資功能和結算功能

香港創業公司300cubits將鑄造完成1億枚TEU代幣,並計劃首先在Ethereum上發行4000萬枚TEU代幣(預計融資1000萬美元)用於航運服務平台的建設,再將5400萬枚TEU代幣免費發放給平台的用戶作為平台的結算工具,剩下的600萬枚代幣將被留給開發小組作為酬金。

300cubits的航運服務平台旨在解決集裝箱航運業內長期存在的空倉和甩貨問題。300cubits的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個區塊鏈服務平台,即TEU代幣押金系統。託運人在訂倉時向平台支付TEU代幣押金,承運人在接受訂倉時也向平台支付等值的TEU代幣押金,如果貨物如期裝船,則TEU代幣押金退還各方;但是如果託運人違約未託運貨物,或承運人違約未將貨物裝船,則平台通過執行智能合約將違約方提供的TEU代幣賠償給守約方。平台對每筆押金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作為收益。

這種模式結構簡單,直接針對行業中的某一具體問題,吸引有相應需求的用戶迅速參與,類似的還有烏克蘭的Varamar支持的在線航運交易平台ShipNext,為總部位於受制裁國的航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規避使用法幣交易受到的制裁審查。但是其平台內結算使用的代幣的價格將隨二級市場上代幣的價格浮動,存在幣值不穩的風險。

圖表 2 來自300cubits白皮書2.0簡體中文版https://300cubits.tech/pdf/whitepaper_2.0_chinese.pdf

天使

還是魔鬼

從法律角度的觀察

航運業的ICO與實體產業結合緊密,發行的代幣均著眼於解決航運業中的現實問題或者對應於實體收益。當然投資者對代幣的投資也存在著相當的風險。

1. ICO對傳統風險投資的衝擊

ICO與眾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ICO基於區塊鏈的分散式記賬技術,使得代幣的登記信息精確難以篡改,同時也便利了代幣的轉讓,而且理論上代幣可以在全球區域內發行和認購,不受地域和法幣使用範圍的影響。

類似Blockshipping發行的CCC,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股票或債券融資,代幣所對應的實體權利是平台運營產生的收入的特定比例,可以稱為是收益權ICO。收益權ICO在有些法域下可能可以規避法律中對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的規定,事實上Blockshipping的ICO中即取得丹麥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該ICO不屬於丹麥法律項下的證券發行。收益權ICO能使代幣持有人獲得ICO項目所產生的收益,而投資者對收益的預期能支持代幣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從而使得持有人通過轉讓代幣獲益成為可能。類似300cubits發行的TEU代幣,則通過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結算功能,支撐其在二級市場的價格。

同時,相較於風險投資等股權式融資,ICO融資使得初創企業的創始人可以不用喪失對企業的控制權,或被稀釋股權,或承擔投資人附加的嚴苛義務,因此ICO對初創企業的投資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2. ICO對投資者的風險

ICO沒有限制條件,發行人多是初創企業,缺乏資本和盈利能力,在有些發行白皮書中,甚至無法找到發行人的準確的企業名稱。如果ICO之後,發行人沒有能建立起運營平台併產生收益,或者平台運營結果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人將會血本無歸。也是由於這個原因,為了吸引投資者,在白皮書中發行人往往儘力強調其擁有經驗豐富的團隊,有的也會強調其已經獲得了有實力的基金注資,以顯示自己有能力實現白皮書中描繪的藍圖。但是畫餅和做餅一直是兩回事。

其次,雖然發行人在白皮書中做了種種承諾,例如Pre-ICO發行的代幣有鎖定期,代幣有最高發行數量,不會再發行其他代幣,一定比例的收入作為可分配收益等。但是,一旦發行人違反其作出的承諾,發行其他代幣攤薄首輪代幣持有者的權益或者未足額分配收益等,代幣持有人是否能夠在相關法域獲得合適的司法救濟,獲得救濟的成本有多高,還有待觀察。[3]

因此,即使對於與實體產業或實體權益緊密結合的航運業的ICO而言,其投資風險也不可小覷,投資者獲得的法律保障要遠遠小於股權或其他證券投資。

3. ICO合規風險

具有融資功能的ICO與證券類似,有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香港證監會、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等分別通過行政處罰判例、監管聲明或框架的形式認定代幣持有者能夠獲得合理預期回報的特定類型的ICO項目是發行證券,可能受到證券相關法律的規制。而對於具有兌換功能的代幣有些國家的監管機構進行貨幣型監管,如實施發行許可、反洗錢法和客戶審查規範(AML/KYC)等。

航運業

ICO

航運業ICO在中國法律項下的障礙

中國是航運大國,是海運集裝箱吞吐量最大的國家之一,也是集裝箱最大的製造國之一,無可置疑將是區塊鏈航運服務平台的重要市場,然而在中國市場開展航運業的ICO仍面臨諸多障礙。

1. ICO和代幣認購或兌換

中國目前對ICO採取了全面禁止的政策。2017年9月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要求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因此,航運企業在中國直接進行ICO並不被中國的法律所支持。其次,中國航運企業投資或購買境外企業已發行的代幣,使用區塊鏈航運服務平台提供的服務可能也會存在障礙,因為如果中國航運企業購買或者兌換代幣的行為被銀行識別為參與代幣發行融資或兌換虛擬貨幣,銀行很有可能拒絕提供匯款、結算等服務。

2. 數據安全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從目前的ICO項目來看,其高度依賴數據信息的收集、在區塊鏈中的登記和實時共享,從而支持智能合約自動結算的功能,涉及的數據信息包括所有參與平台的用戶的集裝箱位置、控制人、貨物、託運人、承運人、交通工具、預計目的地等。從這些數據信息以及這些數據信息中進一步挖掘出來的數據是否可能會涉及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社會公共利益是值得觀察的,進而這些大量的和重要的數據是否能合規出境也是值得考慮的。

未來展望

未來發展趨勢展望

從目前航運業ICO已經開始的項目來看,雖然對投資者而言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是ICO為初創航運技術服務企業提供了一條不同於以往的融資途徑和針對行業問題的解決方案,投資者也有機會分享初創航運技術服務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我們期待中國未來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能逐步放鬆對ICO全面禁止的態度,引導ICO與傳統產業相結合,促進傳統產業煥發新的生機。

[1] Startups managed to raise $5.6 billion through ICOs in 2017, http://nordic.businessinsider.com/how-much-raised-icos-2017-tokendata-2017-2018-1/

[2] Lloyd』s List, Will 2018 be the year of shipping Initial Coin Offerings? https://lloydslist.maritimeintelligence.informa.com/LL1121079/Will-2018-be-the-year-of-shipping-Initial-Coin-Offerings

[3] 2017年12月04日,SEC首次針對ICO發起訴訟,指控一家名為PlexCorps的私人控股公司及兩名高管涉嫌欺詐投資者。PlexCorps公司發行的代幣PlexCoin屬於證券發行的性質但未在SEC註冊。該公司自2017年8月起,通過發行代幣,已經從數千名投資者手中籌集到1500萬美元,並承諾投資者在29天內有13倍的超高回報率。

本文作者

張文怡

公司業務部丨律師助理

金琳懿

公司業務部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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