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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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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宗旨:探討法律、審判與生活的關係

欄目主講人:楊連慶律師

先了解遲到的正義非正義中的正義指的是什麼?

當然大家都知道這個正義的意思是實體正義,即判決結果的正義。

既然判決結果是正義的,公正的,那為什麼又說遲到的實體正義不是正義呢?

其實這是因為程序正義沒有得到履行才導致的,所謂程序正義即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在相應的期間內審結案子,程序不正義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個是上面說的遲到的正義;

另一個則是與此相反的「快速」的正義。

對遲到的正義,即如果裁判者長久不裁判的話,就會導致當事人的權利或義務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當事人就會一天提心弔膽,甚至會被一直羈押,最終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以及作為人應當被當做人的權利都受到了侵害。從這個角度說,遲到的正義並不是正義,而是國家權力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舉個例子:

如果張三被刑事逮捕並提起公訴了,但是因任何原因一直沒有下判決,此時張三就會一直處於被逮捕的狀態,深蹲「牢籠」,當事人張三隨著時間的拖延不但自由受到了侵害,而且還有人格尊嚴的侵害(心理包袱可想而知)。

那如何解釋「快速」的正義不是正義呢?

如果裁判者在裁判的時候,過於「快速」的將案子審結完畢,那就在程序上無法保護當事人當庭質證、辯護的權利,甚至就算判決是有利於當事人的,有時候當事人也會認為裁判者裁判不公,因為裁判者沒有完全、全面的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當事人總會認為裁判者不讓自己說出來是有意偏袒對方當事人。所以,過於「快速」的正義也不是正義。

那什麼樣的正義才是正義呢?

1、實體判決需正義,這是程序正義的目的和根本;

2、實現實體正義時應當保證當事人憲法以及法律賦予的陳述、申辯、質證等作為當事人的權利;

3、應當保證國家公權力不會因為行使審判權而侵害當事人的利益。

4、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裁判應當在保證當事人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下「儘快」作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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