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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150 周年,法學和歷史學大佬怎麼看?

這是選·美的第930篇文章

時光如梭,2018年7月9日,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將迎來它的 150 周年紀念。該條款創設了本土出生美國公民的公民權利,並且規定了正當程序及法律對所有人的平等保護,令美國憲法在新時代煥發出別樣的生機。從廢奴、種族隔離,到墮胎、同性婚姻,第十四修正案對美國影響之深遠,令其贏得了「第二次制憲」之稱。

應 150 周年紀念,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美國憲法協會邀請到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埃里克·方納(Eric Foner)教授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邁克爾·克拉曼(Michael Klarman)教授,從歷史和法律兩方面入手,就與該修正案誕生相關的辯論及關鍵性的歷史故事,以及重建修正案的廣泛重要性等問題發表各自的看法。筆者有幸親歷這次演講,特將講座要點加以整理,以饗法意讀者,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譯文來源:維基文庫)

第一款 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第二款 各州眾議員的數目,應按照各該州的人口數目分配;此項人口,除了不納稅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該州全體人口的總數。但如果一個州拒絕任何年滿二十一歲的合眾國國男性公民,參加對於美國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本州行政及司法官員或本州州議會議員等各項選舉,或以其它方法剝奪其上述各項選舉權(除非是因參加叛變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剝奪) ,則該州在眾議院議席的數目,應按照該州這類男性公民的數目對該州年滿二十一歲男性公民總數的比例加以削減。

第三款 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擁護合眾國憲法,而後來從事於顛覆或反叛國家的行為,或給予國家的敵人以協助或方便者,均不得為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人,或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可由參議院與眾議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撤銷該項限制。

第四款 對於法律批准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視為非法和無效。

第五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克拉曼:第十四修正案批准背景與三個重要問題

邁克爾·克拉曼教授任教於哈佛大學法學院,著有《制憲者的智慧:美國憲法的誕生》。

克拉曼教授在發言中首先介紹了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歷史背景,以及共和黨在當時情景中需要面對的「重建困境」。

克拉曼教授認為,內戰之後的美國是共和黨當政,而經過叛亂回歸聯邦的南部顯然還沒有服氣,期待通過剝奪解放奴隸的選舉權和諸多政治、經濟和治安控制的方式實現一種「重新奴役化」,建立一個白人至上的南部。為了防範這樣的風險,由共和黨把控的聯邦政府期待改變南部政治結構,鞏固內戰勝利成果。克拉曼教授列舉出三種可能的改變方式:賦予黑人投票權,剝奪南部支持叛亂白人的投票權,或者是更為激進也更為根本地針對南部進行社會-經濟改革,通過改變整個南部社會結構的方式實現政治變革。

然而,共和黨並不能隨心所欲地在上述三種方式中做選擇,戰後南部的政治生態及其對聯邦政治的影響也為共和黨領導的重建帶來了一些困境。克拉曼教授指出,內戰以前,南部主導了美國國家政治,他們控制國會,也控制了主要政黨,並最終控制了總統的選舉;而到了戰後時期,雖然北方取得了內戰的勝利,由於廢除奴隸制,聯邦憲法中的「五分之三」條款作廢,南部可能還會增加13個國會席位,南部回歸聯邦後的政治影響力還有望進一步擴大,相比之下,解放奴隸對北部國會議席的影響卻並不是很大,北部實際上在賦予黑人投票權上做得也不盡如人意,到1866年,新英格蘭地區也僅有5個州允許黑人投票。一定意義上來講,第14修正案試圖改變的正是這些困境,其中第二款為公民投票權提供了有力背書,第三款則針對的是內戰以後南部州的政治忠誠問題,該款在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的全國政治中發揮了重要的影響。內戰結束以後,全國政治回歸政黨政治常態,共和黨希望繼續擴大自己手中的權力,而民主黨也做同樣想法,於是兩黨開始爭奪南部州的控制權,然而在二十世紀初,共和黨幾乎沒有用到來自南部州的一張選票便在全國政府中確定了統治地位,與急於鞏固自己在南部的權力以實現「白人至上主義」目標的民主黨人相比,共和黨人在爭奪南部實際控制權問題上顯得並不十分積極。

克拉曼在美國憲法222周年紀念上進行討論

圖片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chael_Klarman

戰後聯邦政府既想實現「重建」,又因為缺乏實際控制力而「鞭長莫及」——這便是第十四修正案的背景。在此基礎上,克拉曼教授針對第十四修正案的內容談了三個問題:其一,對該條款做「反歧視解釋」的外延是什麼?其二,根據該條款,「平等保護」的意思是消除種族歧視,還是允許「隔離但平等」?其三,該條款是如何改變美國憲法的解釋結構的?

關於第一個問題,克拉曼教授認為存在狹義和廣義這兩種理解第十四修正案的方式,狹義理解,該修正案只是為1866年國會通過《權利法案》提供一個憲法基礎,從文本上看,第一款中的「權利」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獨立宣言》,實際上比較抽象,也往往僅指自然權利,不應去深究具體所指;而廣義上看,該修正案中的權利是民權(civil rights),既包含政治權利,也包含某些社會權利。或許在重建及之後的共和黨人來看,民權才是第一款保護的對象,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認識得以強化,遂形成了今日關於該修正案的諸多看法,但是有太多的權利是當時修正案制定者所想不到的了,比如同性戀婚姻權問題,修正案中提到的「權利」到底有多一般,或者有多麼具體的所指,都是沒有固定正確答案的問題。

關於第二個問題,克拉曼教授指出,這更多是「布朗案」以後人們關注的問題,卻不是修正案制定者們當時關注的重點。他給出了一個偏原旨主義的解釋,認為在制定者的時代,只有白人至上主義者(尤其是南部民主黨人)才會將「隔離」與所謂的「平等」聯繫起來,或許在當時大部分看來,「隔離」與社會平等並無實質關聯。以教育問題為例,克拉曼教授指出,制定第十四修正案時期的同一個國會對聯邦的教育系統擁有廣泛的權力,然而他們是控而不管,在許多問題中依然放任各州自行解釋適用相關法律,至於是通過隔離實現平等,還是因為隔離會造成某種不平等,都不是國會關注的問題。

針對第三個問題,克拉曼教授認為第十四修正案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實際上意味著徹底改變了聯邦主義的結構。內戰以前,美國各州公民普遍不信任聯邦政府,憲法對聯邦政府施加諸多限制,而僅對州的經濟權力有所限制,戰前及戰後,尤其是在重建時代,共和黨開始關心公民在各州的實際待遇問題,公民們也漸漸將聯邦政府視為一種推動進步的力量,於是聯邦政府變成了保護公民的力量,相對而言反倒是州政府成了侵犯民權的政府,需要立法加以防備,因而修正案及《民權法案》所針對的對象也變成了各州,憲法解釋也朝著類似方向逐步推進。

方納:許多個第十四修正案

方納教授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是美國內戰重建史的當代領軍人物,在相關領域有包括《重建:美利堅未完成的革命(1863-1877)》等逾十本出版著作。

作為歷史學家,方納教授將第十四修正案視為一個歷史問題,認為其與作為法律問題或政治問題的理解略有不同,但卻不是完全不同。

方納教授首先談的是當時的人們對於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反應。他描述了許多人們歡慶第十三、十五修正案批准的故事,畫面感極強。然而,他也指出,人們對於第十四修正案卻沒有報以同樣的熱情或敬意,反而感到非常失望,認為這一條修正案無益於一個「完美共和國」(perfect republic)的美國理想:廢奴主義者們斥責第十四修正案,認為它對於被解放奴隸的保護還不夠;黑人活動家們也不喜歡第十四修正案,認為它應該賦予黑人更多的權利,而不是現在文字所呈現出的模稜兩可;政治家們更不喜歡第十四修正案,在麻省,甚至有黑人議員投反對票不支持批准,就更不要說國會中的民主黨人了——第十三、十五修正案尚有人支持,而第十四修正案則沒有一個民主黨人站出來投贊成票。

就是這個人人不看好的修正案,現在變成了方納教授口中的「許多個第十四修正案」(many 14th amendments)——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對這一修正案的理解不盡相同。起初,修正案可以被看成是一項共和黨執政綱領,而是否採納這種「原初理解」則是一個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更不是純粹的歷史問題。然而,方納教授指出,任何法律文件都有其原初的含義,雖無法得出唯一解釋,但也算有跡可循——我們依然可以討論修正案中關鍵詞的核心意義。例如,針對文本中頗為抽象的「權利」,黑人在理解中加入了「公眾權利」(public rights)的成分,即希望自己在公共情形(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中被平等看待的權利。

2009年9月,方納在其紐約的書房

圖片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Eric_Foner

存在「許多個第十四修正案」,也意味著從歷史語境中理解第十四修正案,進而理解三條重建修正案之間的關聯,需要將人們的觀點彙集起來。方納教授認為,理解的重點在於,重建條款已經變成了所有美國人的宣言,這是大眾憲制主義(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的體現,不同的人解釋、使用修正案,也為修正案增加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內涵。除了比較抽象的「權利」以外,第十四修正案首次將「平等」(equal,先前憲法條文中也出現過該詞,但主要指主權州之間的平等)一詞放進憲法,使沒有被平等對待的人們對於平等的主張憲法化了,也使人們對實現平等的訴求抱有很大期許。另外,方納教授認為,第十四修正案的通過與南部黑人獲得選舉權不無關聯,那麼黑人對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就自然應該成為該修正案原初理解之必要組成部分,比如十九世紀八十年代由一群黑人牧師組建的「自由兄弟會」(The Brotherhood of Liberty),曾為黑人法律執業權而鬥爭,他們開始挑戰法院對於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正是經過了一系列鬥爭,才有了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黑人執業律師埃弗里特·韋林(Everett Waring),然而歷史學家們往往忽略了這一點,相關研究還有待加強。他不厭其煩地強調這一條款向所有解釋者開放,但也注意到解釋者看法隨時間的變化過程,也並沒有不加反思和批判地接受所有解釋者的看法。儘管相當尊重,他認為哥大二十世紀的「唐寧學派」關於這一問題的解讀在今天看來就明顯有失偏頗;而從聯邦最高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起先持嚴格限縮解釋的態度,這實際上是受到了早期重建時代理解的影響,在隨後的二十世紀歲月中,關於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釋大為擴展,到七十年代,最高法院也開始放寬了對該條款的解釋,漸漸形成了今日的理解。

方納教授在結束髮言時重申,正如任何一部重要文件都不只具有單一的意義和意圖一樣,修正案中的公民資格、自由等詞的意義都在發生著變化。須將第十四修正案視作一個整體,認真對待少數族裔、女性、同性戀等人群「充實」修正案內涵的行動。誠然,第十四修正案本身是妥協的產物,它的語言本身是模糊的,但這種模糊性著實令人著迷,因為它創造了無數政治行動和鬥爭的可能性,也將無數問題交給了美國人民的子孫後代,無限的可能性指向無限的未來——這是值得讚賞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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