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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電子印章的文本列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據此,國家認可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但,電子印章本質上屬於電子數據,只有在數字簽名技術的有效保障前提下,符合規定形式的可靠電子印章,才與傳統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而,附有電子印章的文本列印件,無論其電子印章圖文,還是文件本身內容,都不是電子數據,列印件容易通過PS等圖片處理技術進行偽造,沒法獲得識別簽署主體身份和表明簽署主體認可相關內容的取信效果,因此,列印件不能直接具有與傳統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不少地方法規的規定,對電子印章列印件的法律效力,亦明確持限制或直接否定的態度。如《三亞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加蓋電子公章的電子公文與加蓋實物公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過認證並按照規定列印而成的紙質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電子公文其他方式的列印稿、複印稿或經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不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又如《(上海市)普陀區教育系統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管理使用的規定》第四條:「加蓋電子印章及電子簽名的電子公文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該電子公文的列印稿、複印稿或經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不具備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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